新公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承担资本充实责任】

 来源:公司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10-25 11:12:00 点击数:
导读: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

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本条是对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承担资本充实责任的规定。
    由发起人承担的资本充实责任,是指由公司发起人共同承担的相互担保出资义务的履行,确保公司实收资本按照章程的规定如期缴足的民事责任。确立发起人承担资本充实责任,一方面是因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享有其他认股人所不能享有的权利,比如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权利等。本着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发起人应当承担比其他股东更重的责任。另一方面,通过发起人之间建立出资担保关系,保证公司资本到位,以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
    本条对发起人资本充实责任的规定是:
    (1)缴纳担保责任。即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本法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本条规定就是针对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发起人在公司成立2年内未按照章程的规定缴纳其认购的出资余额的情形。因为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允许发起人分期缴纳其出资,所以不应存在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缴足出资的问题。根据本条规定,发起人未按照章程规定缴足出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差额填补责任。即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本法规定,无论是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是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都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因此本条规定适用于以这两种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根据本条规定,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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