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失败的诉讼
公司设立失败主要涉及发起人的责任纠纷。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公司不能成立对认股人或第三人应承担责任,或者因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应当承担责任,由于这些原因发生纠纷。公司设立失败可能产生以下各种诉讼。
1、认股人诉发起人的返还出资
公司设立失败的,发起人或者原始股东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认股人因认购公司股份与发起人之间形成了股份认购合同关系。公司设立失败的,股份认购合同当然解除,认股人有权按照所缴纳股款并甲酸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全体发起人返还。
2、债权人对发起人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公司设立失败的,对因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的承担,准用合伙的有关规定,即由全体发起人根据发起人协议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对全体发起人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3、设立中公司交易的诉讼
设立中公司的交易,是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以设立公司为目的所实施的各种交易行为。设立中公司的交易是公司设立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行为,设立中公司的交易行为可能会引起一系列的民事纠纷,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发起人在筹备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主要对外订立合同。
(1)发起人以个人名义签订与公司设立行为有关的合同,公司成立失败,合同责任应由发起人承担个人责任或者连带责任;公司成立,则在发起人和公司之间进行权利义务的转移。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与公司设立行为有关的合同,公司设立成功,经过审议的筹建公司行为的后果由成立后的公司继承;公司设立失败,这些行为的后果则由发起人承担个人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3)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签订与公司设立行为无关的合同。公司成立后接受了此合同,则合同的当事人更新为公司和第三人,合同责任也转由公司承担;公司成立后拒绝接受此合同,那么合同责任就由发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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