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实际缴纳出资的纠纷
上海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将自己的一名股东王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该公司是王某与公司的另外一名股东邹某于2006年3月2日签订出资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设立该公司;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邹某出资280万元,享有公司56%的股权,王某出资220万元,享有公司44%的股权。2006年4月2日一个办理公司注册的中介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垫资500万元作为该公司的注册资金,该公司注册成立。该公司在工商登记注册地股东和持股比例与邹某和王某签订的出资协议约定一致。2006年4月7日,该公司将注册资金500万元全部退还给中介公司。后来,2006年4月20日至2007年1月31日,邹某向该公司实际出资320万元,邹某没有代替王某履行出资义务,至今王某也未向该公司实际缴纳出资。该公司一直要求王某履行股东出资义务,但王某一直未缴纳。
按照我国的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王某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应当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向该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在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前,王某享有该公司的股东资格,但是王某相应的股东权利会受到限制,王某不享有该公司的股东知情权、盈余分配权及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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