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否向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的股东主张以其股息抵偿出资?

 来源:公司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10-25 11:00:59 点击数:
导读: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1.出资不足的情形  在出资不足的行为人已经取得股东资格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其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应向公司承担责任。无论这种责任认定为违约责任还是其他责任,都表现为公司可向股东追缴…

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1.出资不足的情形
  在出资不足的行为人已经取得股东资格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其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应向公司承担责任。无论这种责任认定为违约责任还是其他责任,都表现为公司可向股东追缴出资。同时,虽然股东出资不足,但由于其已经取得股东资格,就应在出资范围内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获取股息是一项重要的股东权利,股东应按照实际出资分取股息。就该部分股息,公司有权主张以其补足股东的出资。
  2、抽逃出资的情形
  股东出资是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依法享有返还财产请求权,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公司承担返还所抽逃出资的义务。在此情形中,抽逃出资的股东仍有权就未抽逃的部分取得股息,基于与上述相同的原理,公司可以直接扣留抽逃出资的股东的股息以抵偿其出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法理依据
   “股息”是指出资不足的股东在其实际出资的范围内应获取的股息,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就未抽逃的出资部分所应分取的股息。出资不足的股东就其应出资而未出资的部分,无权分取股息;抽逃出资的股东就其已抽逃的部分也无权取得股息,此时,他们虽然有股东身份,但由于其出资存在瑕疵,所以只能在实际出资的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股东权。 1.出资不足的情形 在出资不足的行为人已经取得股东资格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其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应向公司承担责任。无论这种责任认定为违约责任还是其他责任,都表现为公司可向股东追缴出资。同时,虽然股东出资不足,但由于其已经取得股东资格,就应在出资范围内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获取股息是一项重要的股东权利,股东应按照实际出资分取股息。就该部分股息,公司有权主张以其补足股东的出资。理由如下: 第一,公司与股东是互享债权的债权人。出资不足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补足出资的义务,其实是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同时,公司对股东在其实际出资范围内支付股息的义务,从性质上说,也是公司对股东的金钱之债。《合同法》第9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而且,股东的出资,除了货币出资以外,当用非货币出资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都要评估作价;从法理上分析,股东的非货币出资可以以货币出资来替代。所以,股东对公司补足出资的义务,归根结底也是一种金钱之债。对于两种性质相同且均已到期的债务,公司有权主张抵销。 第二,公司有权以股息补足股东的出资,是保护公司利益的一种有效、合理的措施。如果不允许公司以应发放的股息来抵补出资不足的股东应缴纳的出资,而是要求公司先将股息发给股东,然后靠股东自觉或者公司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股东补足出资,会使公司面临很大的风险和尴尬的处境:如果股东将财产挥霍一空或转移,公司就只能在翘首盼望中做徒劳的等待;而且通过旷日持久的诉讼甚至执行程序,公司耗费了很大成本,即使最终收回一些出资,衡量所失与所得的利益,也难谓公司的诉讼目标已实现。所以,允许公司以股息补足股东的出资,既是一种合理的、也是一种有效率的保护公司利益的方式。 2.抽逃出资的情形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股东出资是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依法享有返还财产请求权,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公司承担返还所抽逃出资的义务。在此情形中,抽逃出资的股东仍有权就未抽逃的部分取得股息,基于与上述相同的原理,公司可以直接扣留抽逃出资的股东的股息以抵偿其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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