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可否用于公司出资?

 来源:公司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10-25 11:07:38 点击数:
导读: 公司的发起人一般通过出资取得股东资格,公司法规定了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五种出资形式,除了以上五种形式外,还作出了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即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可以…

     公司的发起人一般通过出资取得股东资格,公司法规定了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五种出资形式,除了以上五种形式外,还作出了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即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可以作价出资。这表明我国现行公司法的出资形式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可以用货币进行估价;二是可以依法转让。
  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有自益权和共益权之分。虽然股东不能凭借其股权直接支配公司财产,但可以基于股权将个人意志作用于公司,使公司通过其经营活动获得财产的增值,以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可见,股权具有财产价值并能够创造出物质财富。我国公司法又规定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或股东之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由此可见,股权符合公司法上出资形式的基本要求,股权可以用于公司出资。但是在实践中,对于股权价值的评估可能存在一定的难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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