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特殊情况的认定
至于股权转让后,受让股东尚未登记于股东名册或工商档案的股东、出资不实的股东、挂名股东、隐名股东等能否以表决权被侵害为由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问题,实际上是股东资格确定问题。享有股东资格,则该股东享有表决权,股东当然可以股东身份以表决权被侵害为由提起诉讼;否则,该股东则不具有适各的原告资格。关于股东资格认定,实践中一般认为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股东名册载明的股东即应推定为公司股东,即使此时尚未进行工商变更备案登记也不影响其股东身份。股权转让过程中,股权转让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受让人未被记载与股东名册,公司知情的,应当认定为受让人享有股东资格。出资不实的股东,按公司法规定,应当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但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认定。
存在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的情况下,若公司成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一般应认定登记的股东(挂名股东)具有股东资格。如果公司或公司所有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挂名协议或者公司允许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公司股东权利的,应当认定隐名人为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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