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同意增资就剥夺其股东资格?

 来源:公司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10-28 15:24:26 点击数:
导读:详情甲公司和其他三家公司共同出资成立A公司,注册资本共150万。甲公司出资30万元,其他三家公司共出资120万元。后因A公司生产经营需要,A公司需要注入资金50万元。其他三位股东认为再次注资的金额应按各个股东在A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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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和其他三家公司共同出资成立A公司,注册资本共150万。甲公司出资30万元,其他三家公司共出资120万元。后因A公司生产经营需要,A公司需要注入资金50万元。其他三位股东认为再次注资的金额应按各个股东在A公司中的股份比例进行承担。但是甲公司因资金紧张,无法继续向A公司投入资金而不同意增资。其他三位股东遂做出决定,由他们进行注资,甲公司则被视为自愿退出公司。甲公司在A公司中的原有股份视为甲公司自动放弃,由其他的股东共同享有。请问:能否因为甲公司不同意增资就被剥夺其股东资格?

 解答
  其他股东不能够因为甲公司没有增资就剥夺甲公司的股东资格。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甲公司不同意增资,即甲公司放弃按其原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的权利。A公司新增本可由其他股东协商确定认购比例。A公司增资后,甲公司在A公司所占股权比例将因此降低,但所持股权比例降低并不导致其股东资格的丧失,其他股东无权剥夺甲公司的股东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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