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嘉联虚假陈述索赔案将开庭 答辩状及证据仍未提交

作者:张曌  发布时间:2011-11-16 15:17:38 点击数:
导读:记者近日从有关渠道获悉,三小股东诉新嘉联(002188)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将于2011年11月25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该消息也从三小股东代理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处…

记者近日从有关渠道获悉,三小股东诉新嘉联(002188)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将于2011年11月25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该消息也从三小股东代理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处得到确认,作为小股东的代理律师,他已经收到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

  未见公司答辩状及证据

  “虽然已经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但并未看到新嘉联及信永中和的答辩状和证据,目前还不知道被告方面对该案的态度。”许峰告诉记者。同时,小股东代理律师还认为,新嘉联的虚假陈述行为已被财政部作出处罚确认,小股东方面证据充分,对本案的胜诉充满信心。

  记者从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作出的《关于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等资料看到,新嘉联2009年度财务违规问题主要包括违反存货计量原则,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违反销售收入确认原则,提前确认收入、合并程序不合规,虚增报表利润、会计核算不规范,费用支出直接冲减收入、内控制度不健全,对子公司经营及财务工作缺乏有效管理等,财政部驻浙办要求新嘉联进行整改,并对新嘉联编制不实报表、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等行为,处以五万元罚款。财政部驻浙办于2011年1月4日按行政处罚程序向新嘉联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新嘉联于2011年1月4日向财政部驻浙办回复不要求申述和听证。财政部驻浙办遂于2011年1月7日正式作出财驻浙监罚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我们未接到开庭通知”

  “我们到现在没有接到开庭的通知,你提到的这件事情,我们现在都还不清楚,你在哪里知道啊?你说的这个开庭的事情没有啊!我们只知道被起诉了,但是关于开庭的事,我们都没有收到通知。”证券事务代表张晓艳听到记者问题似乎非常惊讶。

  值得一提的是,2011年9月1日,新嘉联曾公告称,三位个人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经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累计标的金额43159.66元加案件诉讼费用,公司目前正积极应诉。与此同时,新嘉联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丁仁涛及时做出承诺,由财政部驻浙办行政处罚事项引发的股东个人或集体(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若造成公司实际损失的,包括相关赔偿、律师费及诉讼费,均由其向公司全额补偿,并承诺在公司2012年年报披露之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一次现金付清。若截止2012年年报披露日仍存在由上述行政处罚事项引发的股东个人或集体(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未决诉讼情形的,公司将与丁仁涛另行协商补偿方案。

  “真是不好意思,当时法院问我们要了公司代理律师的电话,所以公司对开庭的情况不了解,”张晓艳在与记者一番交流后,表示近日就把开庭的事情处理下。

  索赔人数已达数十位

  据许峰律师介绍,2011年1月6日,新嘉联公告于1月4日收到了财政部驻浙办《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将相关财务违规事实公告于众,该日应为虚假陈述揭露日,而新嘉联2009年年报的发布日为2010年3月19日,故该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故在2010年3月19日至2011年1月6日之间买入新嘉联股票,在2011年1月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新嘉联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向新嘉联提起民事索赔,要求新嘉联赔付投资差额损失。许峰还特别提醒,即使在2011年1月6日之后,投资者没有卖出股票而一直持有,只要在上述期间的买入价高于10.62元的基准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投资者仍可按照基准价计算损失向新嘉联提起索赔。

  同时,记者也了解到,起诉新嘉联及信永中和的投资者将远不止三位,在起诉获得受理、媒体报道及新嘉联公告后,引发了新嘉联投资者的广泛关注,现已有数十位投资者与维权律师许峰取得联系,表示要参加此次诉讼,“部分投资者起诉材料已经办妥,近期很快就会再次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目前正在继续接受各地投资者的委托。”许峰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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