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方式

  发布时间:2011-11-18 9:55:36 点击数:
导读: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许多衍生金融产品融合证券、期货、利率、汇率等等多种金融工具甚至多种保险业务,促使银行、保险、证券原有的行业分隔日趋模糊o1998年5月13日,美…

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许多衍生金融产品融合证券、期货、利率、汇率等等多种金融工具甚至多种保险业务,促使银行、保险、证券原有的行业分隔日趋模糊o 1998年5月13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著名的《金融服务业法案》,首次提出了“金融控股公司”(FINACIAL HOLD— ING COMPANY)这一新的法律范畴。 1999年11月12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该法废除了银行不得从事证券、保险业务的限制,从法律上为金融控股公司进入各种金融市场铺平了道路。可以说,混业经营的趋势已成为国际金融界的共识,美国、日本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则代表了这一潮流。我国是当今世界上唯一实行分业经营的大国,加入 WTO之后,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脚步日渐逼近。如何提升中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是一个紧迫的问题,而金融控股公司为中国金融业的重组和银行再造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模式,可以说是中国金融融入世界的现实途径。因此,研究和借鉴国外金融控股公司运作的成功经验,为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提供思路,对中国金融的发展和改革来说无疑是极具现实意义的课题。

  一、国外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的主要方式   在美日等国,金融控股公司在很长时间一直被禁止设立。20世纪末,金融控股公司在这些国家解禁之后,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障碍被解除了,但在市场准入、税制以及设立手续上还有许多不便之处。于是在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方面,为了减少这些不便及其带来的设立成本,采取了许多不同于一般公司的设立方式。

  1.股权交换设立方式。股权交换制度的法律定义是 控股公司以自己的股票或增发新股为代价,换取特定事业公司全体股东的全部股票,并使该特定事业公司成为自己完全子公司的一种股权交易制度。这种设立方式比较简单,易于操作,设立成本也比较低,是一般控股公司设立的首选方式。

  假设有A、B两个公司,现在要成立金融控股公司A,使B成为A公司的完全子公司,可以采用签订股权交换契约的形式来完成股权交换。其具体做法如下 ①经过A、B两公司的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认可;②在股权交换契约中约定的股权交换日,B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自动转移给A公司,使 B公司成为A公司的完全子公司,③ B公司的股东则按股权交换契约中约定的交换比率,受让A公司的新股送股。

  这种股权交换与股权收购的不同之处在于股东权利转移的强制性,在股权收购的场合,股权的转移是由被收购公司股东的自由意志决定的。而在上述A、B公司的股权交换中,在约定的交换日,B公司股权就自动转移至A公司。另外,股权交换方式并购的代价并非现金,而是母公司新发行的股票,所以母公司往往乐于采用。

  2.股权转移设立方式。股权转移是设立纯粹控股公司的方法,特别适用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股权转移的法律定义如下 股权转移是特定事业公司的全体股东在得到股东大会确认的前提下,把其全部股份以实物出资的形式转移给控股公司。 该控股公司则以发行新股设立的方式,接受该特定事业公司为完全子公司的一种股权交易制度。

  股权转移分为两种方式:单独股权转移和共同股权转移。单独股权转移方式的股权转移决策只在一个公司内进行。例如一家金融机构欲并购另一家具有业务协同效应的公司,可以先用股权转移方式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然后再利用租税措施法,把该公司股权让渡给母公司。已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则可以利用股权交换方式归并其他企业。共同股权转移涉及多个企业组成共同母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需要经过当事各方的协商协议。当事公司之间必须签订保守秘密协议,再签订整合基本意向书和整合契约书,然后再签订共同股权转移基本意向书和共同股权转移契约书。

  股权转移与股权交换不同的是,股权交换涉及进行交易的至少有两个以上公司,有较明显的交易性质,而如果是单独式股权转移,则只是在一个公司内进行,交易性质不明显,这样在税务处理和交易成本上都要比其他企业重组方式更为有利。所以股权转移方式在重组过程中不但没有现金流量支出,而且在手续费、税务负担 上也更为低廉,是大型金融集团股权交易的重要方式。由多家金融机构组成金融控股公司时,有时也采用股权转移和股权交换并用的方式。

  3.三角合并设立方式。三角合并设立是非客税组织变更的方式,广泛运用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特别是在美国,股权交易制度中有许多对以合并方式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有利规定 首先,对少数股东的强制性排除规定,即收购公司掌握了被合并公司 90%以上股份时,可以从少数股东手中强制性收购剩余股权,另外,美国允许以第三者股权为代价与被合并公司进行股权置换。所以,美国的合并企业往往等不及收购100%股权,就以三角合并方式设立控股公司。

  三角合并设立又分为以收购公司的子公司为续存公司的“正三角合并”和以被收购公司子公司为续存公司的“逆三角合并”两种类型。根据欧美日等国银行控股公司“三角合并设立”的案例和规则,“三角合并’的过程可以概括为 ①既存银行以100%子公司形式设立银行控股公司,②该银行控股公司再以100%子公司形式设立续存的金融机构,③续存金融机构与即将消亡的金融机构(既存银行)进行吸收合并,④合并后股东的股票以实物投资的形式交付给银行控股公司,⑤在合并中消亡银行的股东接受银行控股公司的新股比例送配,成为该银行控股公司的股东。

  “三角合并设立”的关键在于允许以股票作为“实物投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在合并过程中,既存金融机构虽然在法律意义上最终消亡了,但其资产负债等被续存的金融机构继承,消亡金融机构的股东则继续拥有续存金融机构的股票。这样,就在股东和营业没有实质性变化和损失的情况下完成了金融机构的合并和业务整合。

  4.脱壳设立方式。该方式是在不能实现100%收购的情况下,收购企业通过被收购企业设立子公司,并把被收购企业的营业全部让渡给该子公司后,再与被并购公司进行合并的一种迂回式的合并方式。由于这种合并方式使被收购的公司像脱壳一样被吸收合并,所以被称作“脱壳设立”方式。   在欧美等国家,通过自发的交易行为要达到收购100%股权的目标是相当困难的,所以美国诞生了强制排除少数股东的股权收购制度。由于这种股权收购制度的保证,美国银行在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时也乐于采用“脱壳设立”等合并方式。二、中国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的现实与选择

  尽管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我国法律也未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地位,但从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就存在现实中的金融控股公司。按其产生的原因,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如中信公司与光大集团,另一类是为了法律规避而产生的,像几大商业银行正在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依投资主体的不同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以金融企业为控股公司,目口母公司是经营金融业务的实体,由其发起设立子公司,或通过参股实现对其他金融业务的渗透。如1998年中国银行通过在伦敦注册成立中银国际,避开国内对商业银行的业务限制,并于2001年11月合资成立中银证券,介入股票一、二级市场业务。另一类以非金融企业为控股公司,这一类金融控股公司并不多见,在我国有光大集团,国外则有英国的汇丰集团。

  在分业经营体制下,我国现有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三种金融机构中,商业银行无疑是实力最为雄厚的一支。在我国现有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无论在资本、规模还是在营业网点方面,都远非证券、保险公司所能企及。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每一家的总资产都有几万亿元,如工商银行在2000年末的总资产已超过了4万亿元。四大商业银行中,仅工商银行在全国的营业网点就达3万余家,而全国券商的营业部仅有2600余家,相差悬殊。因此,根据我国目前的金融环境,以商业银行为主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较为可取的方式。

  欲使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与国外大型金融集团相抗衡,光靠我国金融机构的自身积累显然不够,综合运用以上各种并购重组方式进行金融资源整合,打造中国自己的金融航母无疑是必须的。然而我国四大商业银行皆为国有独资,产权问题是其进行资源重组的一大瓶颈。另外,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四大商业银行在股权结构、不良资产、赢利能力等方面还不具备整体上市的条件,甚至还有相当的差距。而在以上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设立方式中,“股权交换”与“股权转移”无疑需要较为灵活的产权制度环境,并且较多地通过资本市场机制进行,几大国有商业银行似乎还不具备运用的条件,“三角合并设立方式”则需要使原既存公司在法律意义上消亡,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无疑也做不到这一点,只有‘脱壳设立方式”在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实务中还有应用的余地。目前我国几大商业银行组建金融控股公司也主要是通过在海外设立全资子公司或者设立合资公司进行运作。当然,我国其他的一些 股份制商业银行,特别是上市银行,以及其他一些投资主体在资源整合的方式上可以有较灵活的选择。但对于我国将来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最重要的主体——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来说,欲充分利用并购重组的力量至少需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1.产权适度自由化。产权适度自由化是企业重组、并购和上市的前提,目前,我国国有商业的重组上市从产权的角度来说主要的问题是国有商业银行产权的多大比例应该由国家来控制。本文认为,随着非国有商业银行实力增强,外资银行逐渐进入国内市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先行上市,适当减少国有股的比例是可行的。而且随着原有国有商业银行的实力增加,控制上市银行所需的国有股会越来越少。当然,为防止外资和私人银行操纵市场,国家保持对四大银行的控制权还是必要的。

  2.股份制改造并上市。商业银行通过上市可以迅速扩大资本规模,促进经营与管理,加强内部控制,提升竞争力。对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来说,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资本市场机制进行收购、合并,优化资源配置。商业银行上市可以有整体上市、分拆上市、分支机构联合上市和海外上市,国有商业银行应该以整体上市为目标,现阶段则可以采用海外上市或分拆上市的方式。

 

上一篇: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方式 下一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