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解散法律规定、解散依据

  发布时间:2011-11-21 13:03:41 点击数:
导读: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机关得依职权或据地方主管机关报请或利害关係人之申请,命令解散之:  一公司设立登记后六个月、尚未开始营业或开始营业后自行停止营业六个月以上者。但有正当理由者,得申请延展…

       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机关得依职权或据地方主管机关报请或利害关係人之申请,命令解散之:

  一 公司设立登记后六个月、尚未开始营业或开始营业后自行停止营业六个月以上者。但有正当理由者,得申请延展。

  二 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后六个月尚未办妥营利事业登记者。但有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

  公司有违反法令或章程之行为,足以影响正常经营者,主管机关得订定期限命其改正;不于期限内改正者,公司负责人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锾,并再次定期命其改正;期满仍未改正者,中央主管机关得依职权或据地方主管机关报请命令解散之。但其违反法令或章程情节重大者,中央主管机关得依职权或据地方主管机关报请或利害关係人申请,迳行命令解散之。 
 

命令解散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二款“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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