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控股股东完善公司治理

  发布时间:2011-11-2 11:35:44 点击数:
导读: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清泰指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应当先从改造公司的国有控股股东入手,通过提高国有股权代理有效性、降低同一国有机构在一家上市公司持股比例、改革控股公司组织结构等措施,推动国家控…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清泰指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应当先从改造公司的国有控股股东入手,通过提高国有股权代理有效性、降低同一国有机构在一家上市公司持股比例、改革控股公司组织结构等措施,推动国家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行为正常化、关系正常化。
  陈清泰说,当前国有机构控股的上市公司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如国有控股公司与上市公司原本是一家企业,主业资产上市后剩下的存续部分留在控股公司,上市公司与控股母体或明或暗地保留了多通道的关联。除追求投资回报之外,国有控股公司还要直接处理存续部分的诸多棘手问题,因此国有控股机构追求的目标是多元化的。
  陈清泰认为,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必须使国有控股股东有正常的股东行为并与上市公司建立正常关系,使其对持股企业的目标集中于股东权益最大化,使所有者权能既到位又不越位。为此,必须解决控股股东追求目标多元化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如何处理控股股东与存续部分的关系。
  陈清泰说,首先,要从控股公司中将存续部分分离出来,交由一个或几个托管公司管理,使上市公司与存续部分各自独立。其次,控股公司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治理,将目标集中于股东权益最大化,支持上市公司创造良好业绩。第三,控股公司与托管公司建立委托关系,监督处理存续部分的问题,以上市公司获得的红利或国有股减持的资金支付托管公司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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