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

  发布时间:2011-11-3 12:30:58 点击数:
导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需完整、准确、及时披露公司信息。信息披露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性公告两种。定期报告:年报、中报和季报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需完整、准确、及时披露公司信息。信息披露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性公告两种。

    定期报告:年报、中报和季报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年报主要内容包括:1、公司基本情况;2、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3、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5、公司治理结构;6、股东大会情况;7、董事会报告;8、监事会报告;9、重要事项;10、财务报告

    临时公告
    当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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