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的判断
对认定投资者国籍和资本来源标准问题,国际上主要存在3种做法:注册地标准;主营业地标准;资本控制标准。
中国以“注册地”标准为原则,以“资本控制”标准为补充。
我国改革开放初期,采用注册地标准,对于来自境外的企业、个人来中国投资的,均可以依法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即便是中国国有企业在香港、澳门或境外其他国家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如中国华润集团、中国海外建设集团、中国银行(香港)有限责任公司,再在中国内地投资设立的企业,依然可以登记为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
20世纪90年代,中国政府允许中国国有企业、公民个人海外投资设立企业。有的中国企业或个人以境内资本在海外英属维尔京群岛登记注册公司,但是主要经营和营业场所都在中国境内。这种境内资本、境外注册、境内经营的企业,并没有适用主要营业地标准作为境内企业对待,仍然视为外资企业。其在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可以依然注册登记为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
我国的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都规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在中国注册、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我国采的仍是传统的扫注册地标准。
就国际发展的趋势而言,资本控制说业已B益得到国际上和双边条约实践中的承认和应用,如国际法院在1989年ELSL案中就采用了资本控制乏理论的判断标准。我国与瑞士签订丁的《投资保护协议》也采用了这个标准。因此,为了防止外资利用转投资、间接控股等手段规避有关夕外资准入的限制,有必要适用资本控制之标准作为外资购并行为进行外资准人方面的管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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