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顶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来源:上海证交所 发布时间:2011-1-14 12:00:22 点击数:
导读:证券代码:600678证券简称:ST金顶编号:临2010—069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ST金顶     编号:临2010—069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 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0 年12 月17 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于2010 年12 月3 日作出的 [2010]4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四川金顶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四川金顶和陈建
龙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成志红、袁平、杜受华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四川金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四川金顶相关对外担保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009 年1 月7 日,四川金顶为富阳市鹳山电缆电线有限公司向浙江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000 万元、为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浙江香溢德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旗典当)借款1,000 万元、为大股东华伦集团向
德旗典当借款1,000 万元提供担保。

四川金顶没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第九章
第9.1 款和9.2 款的规定对上述信息及时进行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
条的规定。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四川金顶时任董事长陈建龙。
2009 年4 月30 日后,四川金顶分多次对上述担保情况进行了披露。
二、四川金顶2008 年年度报告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一)四川金顶在2008 年年度报告中没有披露其合并会计报表的全资子公司仁 寿水泥2008 年向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借款4,919 万元的情况。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四川金顶时任董事长陈建龙。
(二)四川金顶在2008 年年度报告中没有披露其2008 年向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借款1,300 万元的情况。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在通过2008 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同意的四川金顶时任董事长陈建龙,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四川金顶时任执行总经理成志红、副总经理袁平、财务总监杜受华。四川金顶2008 年年度报告没有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规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 年修订)》第五十四条、《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 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信息进行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四川金顶已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

以上违法事实有2008 年年度报告,相关临时公告、会计记录、合同、协议,相关董事会决议,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证监会决定:
一、对四川金顶给予警告,并处以30 万元罚款;
二、对陈建龙给予警告,并处以15 万元的罚款;
三、对成志红、袁平、杜受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汇交证监会,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证监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证监会成都稽查局对本公司立案稽查情况请详见刊登在2009年5月1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本公司公告临2009—036号。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http://static.sse.com.cn/cs/zhs/scfw/gg/ssgs/2010-12-21/600678_20101221_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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