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股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具备股东资格,即可以将股份转让给他人,但并不是说,瑕疵出资的股份转让合同,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有效的,说相关转让合同有效仅仅是一般情况,而不包括特殊情况。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就是《合同法》上所规定的合同存在可撤销事由的情形。反映在此类合同中,主要是出让人对受让人是否存在欺诈事由。如果股份转让合同的出让人对受让人就股份之上所存在的瑕疵事项对受让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则受让人是否有权申请撤销股份转让合同,如上所述,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不同的认识与做法。一种是认为可以申请撤销,另一种意见是认为不能申请撤销。笔者认为,在瑕疵出资的股份转让合同中,出让人欺诈受让人的,受让人有权主张撤销股份转让合同,虽然笔者主张应当允许受让人主张撤销权,但是对于撤销权的行使,仍然应当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即按《合同法》55条第1项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另外,在人民法院受理相关诉讼案件中,向受让股东告知原转让人存在瑕疵出资的情形后,受让人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主张撤销股份转让合同的,也应当认为系受让人放弃了撤销权的行使,其后亦不得再行使,以保证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与公司股权结构的相对稳定性。另外,对受让人是公司股东时,原则上应当认定受让人对出让人瑕疵出资的事实是知道或者知道的,因为受让人行使知情权即可以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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