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终止:法人资格由公司法人转变为清算法人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11-7 10:35:41 点击数:
导读:解散公司必须经过法定的清算程序,才能归于消灭,公司清算是指解散的公司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了解公司法律关系,从面归于消灭的程序。  解散是一种法律事实,是构成公司消灭的原因,清算解散是清算的前提…

解散公司必须经过法定的清算程序,才能归于消灭,公司清算是指解散的公司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了解公司法律关系,从面归于消灭的程序。

  解散是一种法律事实,是构成公司消灭的原因,清算解散是清算的前提,清算是解散的结果,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对此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公司法第八条规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还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经过公告公司方可终止。

  如法院支持公司解散的请求,公司应当进入清算程序,公司未清算的仅仅是资格的终止,公司法人变成清算法人,公司法第191条规定,公司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判决解散的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如超过判决的自动履行期未履行的,原告股东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向法院申请执行,公司解散的执行案和一般的执行不同,执行法院可以参照债权人的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义务人组成清算组的特别程序,选定清算人组成清算组,由股东协议确定清算组成员,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清算纠纷与债权债务纠纷合并审理,将清算作为处理债权债务的前置程序,清算组应由清算义务代表、职工代表、债权人代表及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法律性质上清算组是清算法人的执行机关,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清算法人了解债权债务。出现终止事由的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进入清算,换一个角度思考比较容易解决的,公司解散的请求事面中加判清算责任,如到期不履行清算责任,将由法院指令有关部门或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事务由全体清算义务人承担,解散是指企业法人因法律工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终止活动并终止法人资格的行为,是法人主体消灭的必经程序,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法定的解散事由之一,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到企业注销这一阶段很可能发生一些法律行为,清算是法人解散后清理其债权债务终结其法律关系,使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公司被吊销执照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使范围受到法律限制,除清算以外的一切经营行为均应终止,仅享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只能从事清算行为,其民事主体可确定为清算法人,最高人民法院2000法复第23、24条明确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到注光彩前仍视为存续,可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主体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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