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大地造假元凶全身而退 新华社痛批惩戒功能缺失

  发布时间:2011-12-12 13:23:26 点击数:
导读:绿大地上市造假――这是继银广夏之后A股的又一大污点!造假上市、虚增收入2.96亿元,IPO募资近3.5个亿的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造假案东窗事发后,法律给予其的一审判决竟然只有公司被判罚款400万元、五…

绿大地上市造假――这是继银广夏之后A股的又一大污点!

造假上市、虚增收入2.96亿元,IPO募资近3.5个亿的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造假案东窗事发后,法律给予其的一审判决竟然只有公司被判罚款400万元、五名被告人的集体缓刑。

在市场层面,绿大地截至目前的处罚似乎只有被冠以“*ST”头衔一项,但其股价一年来暴跌70%,48亿元市值蒸发,众多投资者损失惨重。

由于所有股东须为公司上市前原股东的违法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以原控股股东、董事长何学葵为首的五名责任人竟然没有被另行判罚一分钱。这样隔靴搔痒的处罚力度被市场嗤之以鼻,包括新华社在内的媒体对上述判决均表示了不满,直斥不痛不痒的处罚无异于鼓励上市公司造假,传递出的是一种资本市场惩戒功能缺失的信号。

招股书亮丽股价暴涨

2007年12月6日,绿大地的发行各方签发了上市招股说明书。作为A股第一家绿化园林公司,绿大地招股书呈现给市场的是一份靓丽的高成长蓝图。

招股书显示,2004~2007年1~6月份,公司实现营收14673.6万元、15779.2万元、19054.5万元、13274.5万元,实现净利润依次为3342.1万元、3723.6万元、4707.1万元、3341万元,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势头。

由于发行前公司每股收益高达0.84元,2007年上半年更是高达0.53元,最终绿大地以16.49元/股的发行价,近30倍的摊薄市盈率发行,总募集资金3.4629亿元。上市首日,绿大地以其独一无二的题材以及傲人的业绩获得资金追捧,上市首日一度触及涨幅限制而停牌,最高价为48.98元/股,最大涨幅为197%。

上市之后的绿大地并没有理会大盘的见底,而是继续上扬。2008年1月21日,公司股价最高涨至63.88元/股。虽然在大熊市中绿大地的股价也出现回落,但在整个2008年,绿大地的股价表现尚属坚挺,整年跌幅仅有34%。其中,2008年4月~7月,其股价还出现了一波约70%的涨幅。

就在2010年底,绿大地的股价还最高触及44.86元。如今,已经改名为*ST大地的绿大地,股价只有13.49元/股,一年来跌幅70%。

东窗事发董事长被抓

2010年3月17日,绿大地突然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证监会已经对其立案调查。

由于相关公告对公司为何被调查并未言明,其股价并没有太多的过激反应。不过,3月30日绿大地发布公告称,由于旱灾影响,根据初步自查结果,预计公司2009年度经营业绩可能出现亏损。实际上,就在2月27日公布的2009年业绩快报中,绿大地的净利润还高达6211.6万元――一个月突然“亏损”6000余万!

有意思的是,绿大地遭证监会调查的公告刚好夹在公司业绩快报和业绩修正预告之间,而2010年2月27日的业绩快报,距离2009年结束已有两个月了,公司完全能够对2009年年报进行较为准确的分析,也能够注意到西南旱情对公司影响。这次“改判”显然不同寻常。

实际上,在此后长达近一年的时间里,绿大地并未遭到利空的打击。直到2010年12月23日,绿大地称控股股东何学葵的股份遭公安机关依法冻结;12月30日,绿大地公告称公司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正接受调查。随后,公司董事长何学葵、财务总监李鹏被依法批捕,公司股价开始暴跌。

由于所聘会计师事务所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0年度财报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由“绿大地”变更为“*ST大地”。

违法者“全身而退”

2011年8月18日,*ST大地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昆明市检察机关《起诉书》,检察机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的刑事责任。

2011年12月3日,*ST大地公布了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法院认定,2004年至2007年,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等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共计虚增营业收入2.96亿元。

上市后,绿大地继续实施财务报表造假,2008年虚增收入8564.68万元,2009年虚增收入6856.1万元。

根据判决结果,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原董事长何学葵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原财务总监蒋凯西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外聘财务顾问庞明星和公司员工赵海丽获刑两年,缓刑三年;公司员工赵海艳获刑一年,缓刑两年。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包括原董事长何学葵在内的操纵绿大地造假的责任人无一被予以罚款,且均被予以缓刑,这相当于造成如此恶劣罪行的责任人,在判决日后可以“全身而退”了。

对于如此轻的处罚,包括新华社在内的媒体、以及众多市场人士均对此嗤之以鼻,直言这无疑是鼓励上市公司造假。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绿大地这样一个烂摊子,就在判决日几天前,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收购了何学葵持有的3000万股股份。绿大地的“老爸”也从一个诈骗犯,摇身变成了国有独资企业。

学者董登新:股民应索赔

拿了判决书就回家了――这或许是绿大地造假案一审判决最让市场感到滑稽和无奈的描述。由于责任人全部获缓刑,且没有进行任何罚款,如此轻的处罚迎来市场的不解和不满。昨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了两位市场人士。

“只要是在招股书上签了字的,都应该让他们牢底坐穿。”面对绿大地的一审判决,市场普遍认为处罚过轻。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教授也认为,绿大地的造假事件性质极其恶劣,这样的处罚太轻了。

董登新指出,刑事判罚只是绿大地造假上市案的一个方面,投资者应该学习西方提起集体民事诉讼,进行索赔。“我认为应该没收违法者的股份或冻结其资金,以备未来民事赔偿所用。”董登新指出。

然而,法院判决中,相关违法者并未遭遇金钱上的处罚。董登新的建议似乎已经无法实现了。就在法院判决前不久,绿大地造假“第一人”――原董事长何学葵已经将其持有的3000万股股份转让给了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这也为日后股民向何学葵索赔埋下了隐患。

对于监管层未来如何杜绝和治理上市公司造假,董登新指出,证监会、交易所的权力有限,他们可以收集市场的举报、在日常的监管中发现问题,在权力范围内进行停牌、谴责、处罚。但更严厉的处罚,如刑事、民事处罚还有赖于法律。证券监管部门应多加强制度建设,与最高人民法院等机关通力合作。

律师严义明:检察院应抗诉

“对于这样的判决,检察院应该抗诉。”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严义明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一般人认为,商业欺诈没有杀人、放火那么恶劣,但是绿大地这样的欺诈案受害面广、影响大,不应适用缓刑。”

严义明认为,绿大地造假案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欺诈上市,二是上市后的虚假信披,两罪须并罚,如此相关责任人的刑期应该在4年或4年以上,不符合缓刑的条件。“如今,所有责任人都被判缓刑,都不用坐牢,相当于没有惩处。对此,检察院应该对如此轻的判决进行抗诉。”

记者注意到,当年轰动资本市场的蓝田股份造假案中,蓝田股份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瞿兆玉也被判缓刑――因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本次一审判决是由昆明当地法院作出的,市场对判罚主体机关存有疑问。严义明告诉记者,证监会只有行政处罚权,它将犯罪线索移交给犯罪发生地的司法机关是合适的。不过,考虑到犯罪主体募集的资金可能绝大多数都会用到当地的发展,所以市场对其过轻判罚的质疑也是合情合理的。

对于绿大地的投资者能否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民事诉讼,严义明表示了肯定。他指出,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是在判决书生效后,比如一审判决后,控辩双方没有上述或抗诉,判决书即生效,投资者便可以进行起诉。不过,严义明指出,根据法理,危害行为发生地和危害结果所在地,都可以提起诉讼。但是由虚假信息造成的损害,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只能在犯罪主体所在省会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即昆明中院起诉。“考虑到地方性因素,对这个案件的民事起诉前景也不能够太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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