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维权路漫漫 投资者权益保护稳步前行

 来源:2011年12月24日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2011-12-26 13:31:31 点击数:
导读:编者按:中国证券市场形成后,证券法律法规逐步得到完善,标志性的法律法规为1993年的《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司法》和1998年的《证券法》。同时,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人利用法…

编者按:中国证券市场形成后,证券法律法规逐步得到完善,标志性的法律法规为1993年的《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司法》和1998年的《证券法》。同时,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人利用法律和监管上的疏漏,发生了一系列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鉴于此,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由此,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得到初步确立,投资者可以依法对侵权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以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为首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也进入了操作实施阶段。

  2001年以来,是以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为核心的中国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得到快速推进的10年。10年后,斗转星移,情势变更,中国投资者权益保护又站到一个新的台阶上,面临新的发展与要求,也面临挑战与问题。

  这里,我们对过去10年间中国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状况,进行粗线条的回顾与整理。或许有挂万漏一,或许不够精确,但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概况,看到一个脉络。由此,我们可以扬帆前行。

  五大虚假陈述

  民事赔偿案

  据不完全统计,10年来,约有12000多名投资者成为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原告,涉诉标的约在12亿元左右,约有60家因虚假陈述被处罚或被制裁的上市公司被诉,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等几家国际著名审计机构也被列入被告中,涉及有管辖权或被指定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48家中的30家。

  标志性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有东方电子案、银广夏案、科龙电器案、大庆联谊案、生态农业案等五大案。在这些案件中,自2001年彭淼秋诉嘉宝实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首次获赔以来,大约90%以上的原告通过和解或判决,获得了部分或全部赔偿,赔偿的方式包括现金或股票。

  三起内幕交易

  民事赔偿案

  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方面,2007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南京会议)发表讲话,表示投资者因内幕交易、操纵股价而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起草《关于审理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讨论稿)》,正在征求意见。

  奚晓明副院长讲话后,2008年9月,在南京中院立案审理陈宁丰诉陈建良内幕交易天山股份股票民事赔偿案,这是中国首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之后,又产生股民诉潘海深内幕交易大唐电信股票民事赔偿案、四股民诉黄光裕内幕交易中关村股票民事赔偿案,三起案件涉及原告股民6人。

  两起操纵股价

  民事赔偿案

  目前,涉及操纵股价民事赔偿的案件有两起,即股民18人分别诉程文水、刘延泽操纵中核钛白股价民事赔偿案,股民王永强诉汪建中操纵中信银行、中国石化等股价民事赔偿案等,共涉及原告股民19人。

  2009年4月16日,中国证监会以程文水、刘延泽存在操纵中核钛白股票价格行为为由,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2009年7月10日,股民诉程文水、刘延泽操纵中核钛白股价民事赔偿案材料为北京二中院收案,陆续加入的股民共计18人。之后,股民王永强诉汪建中操纵中信银行、中国石化等股价民事赔偿案材料也为北京二中院收案。

  2011年12月15日,北京二中院对股民诉程文水、刘延泽案作出一审判决。12月16日,北京二中院又对股民王永强诉汪建中案作出一审判决,均以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详为由,判决股民败诉。

  四起基金份额

  持有人维权案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已形成包括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在内的相对完整的市场,而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也形成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体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经理的种种不作为或损害基民权益的违约或侵害行为,仍令人关注。更需关注的是,基民维权的司法救济与社会监督非常有限,基民维权案件从2004年《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前后至今,可统计的仅寥寥几起单体个案。  

  这些案例是:王源新诉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基金银丰“封转开”案,因唐建“老鼠仓”行为,于畅诉中国建设银行。索赔仲裁案有袁近秋诉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履行分红义务仲裁案,戴朝钢诉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案。

  数十起权证持有人

  之权证纠纷案

  权证作为金融衍生品出现在证券交易所后,一直是投资者爆炒的对象。由于权证知识宣传和风险教育严重不足,相关权证管理业务规则的规章层级过低,既没有对适格投资者进入权证市场予以事先认证,也没有有效规范并改进权证信息披露的公告时间、形式、内容以及广受批评的任意创设权证制度,导致投资者与券商之间纠纷不断,并使证券交易所牵涉其中。从可找到的材料上看,权证持有人诉券商、证券交易所的案件达数十起,涉及多个权证,涉案金额达数千万元。立案初期,这类权证纠纷案在全国各地法院立案遍地开花。这种情况迫使最高人民法院下达通知,要求涉证券交易所的案件必须在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才使得权证纠纷案得以集中审理。

  这类案件最后的结局均是法院认为,交易风险与履行市场监管行为不存在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权证持有人的起诉均遭驳回。

  因超限卖股而引发

  的上市公司维权案

  因违法从事短线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处理的案例不在少数,但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股东代表诉讼)主动维权的极为罕见,南宁糖业案是个例外。

  2008年2月20日,南宁糖业公告,称依QFII制度产生的境外股东“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MCIM)和“马丁居里公司”(MCI),在2008年1月4日至1月25日间卖出南宁糖业股票1450万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5.07%,且均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法律规定,且两公司的实际收益可能在1亿元以上。2008年6月16日,南宁糖业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马丁居里公司并诉讼保全,涉及金额约4000万元,为法院立案。

  2010年7月12日,南宁糖业与马丁居里公司签署《和解协议》,在解除对马丁居里公司财产冻结的同时,作为和解补偿,马丁居里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南宁糖业支付4000万元人民币,9月14日和解款入账。

  数以千计原始股股东

  民事维权案

  从2001~2007年,我国部分地区出现了带有极强欺骗性的原始股销售。一些未上市公司、股权托管机构也参与其中,手法是以即将在海外上市,短时间内可获高额回报为诱饵,将大股东手中的股份通过拆分,卖给普通个人投资者。销售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受害人群遍布各地,购买者多属弱势群体。据估计达几十万人,涉案金额几十亿元,发行原始股的省份主要在陕西、四川和黑龙江。2007年,律师开始组团代理受害投资者进行维权,并先后在黑龙江、陕西、四川相关法院立案。

  2008年初,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证监会四部门联合发文《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以原始股为代表的非法证券活动进行法律整治。在原始股维权案中,基本确立三大赔付方式:违法所得被罚没后获赔;法院判决责任人赔偿;律师代表投资者和有关责任人谈判赔偿。但原始股维权仍存不小困难:部分法院拒不立案,部分法院审理认为不属法院受理范围,部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侦查缓慢、长期没有进展。

  数以万计法人股

  隐名股东确权案

  个人化法人股问题是中国证券市场在特定历史条件产生的特殊事物,并源自于对自然人投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限制与上市公司法人股长期无法正常流通。2005年中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使非流通股的流通问题得到解决。经过一定阶段的限售后法人股可以流通。这时,隐含在背后的个人化法人股问题显现出来。预计这类隐名股东至少有数万人。

  从股份登记的角度分,个人化法人股问题存在两大形态:一是有相对规范第三方登记的形态,即这些法人股虽以法人机构名义登记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股份有限公司中,但背后的实际股东名单另行登记;二是无相对规范第三方登记的形态。虽然这些法人股同样以法人机构名义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但背后的实际股东名单却并不清晰。前者解决较容易,后者较难,如隐名投资者与显名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证据材料灭失、法人机构几经变迁甚至歇业破产,新任领导不认旧账等。对此,实践中有这样几种解决办法,即通过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或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调解解决,或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2007年11月,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了陈国强等人主张原新锦江法人股归个人所有,确权到相关个人名下并予以过户,在国内同类案件的处置上开了先河。2007年7月、11月,海印股份与广东甘化分别公告称,广东茂名中院、广东江门蓬江区法院分别作出《民事判决书》,裁定将72家、444家法人所持海印股份、广东甘化股份过户至2836名、8542名实际出资人名下,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执行。

  违规销售境外理财

  之中国投资者维权案

  2008年下半年以来,违规销售的境外金融产品理财引发中国投资者维权问题引起广泛关注。一些海外银行,利用大陆投资者对投资的迫切需求与对海外法律的不熟悉,向其销售“打折股票”,结果不少投资者身家灰飞烟灭。由于其无力继续追交保证金,被强行平仓后,账面亏损转变为实际亏损。最终,不少投资者不得不在香港,或在内地、香港两地起诉追债。由于金融监管的相对滞后,投资者往往陷入投诉无门的境地。

  2009年11月13日,某先生诉香港某银行违规销售境外理财产品致损赔偿纠纷案为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立案,后某银行提出管辖异议,浦东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驳回某银行的管辖权异议,这是我国法院首次对国内投资者境外理财产品维权案作出的裁定。2010年底,双方以和解告结。

  需要培育成长的

  股东代表诉讼案

  2009年12月11日,山东省高院受理了78名*ST三联中小股东诉三联集团侵犯*ST三联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的立案,标的额高达5000万元。该案系《公司法》修订并明确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后,中国资本市场中涉及上市公司的首次司法实践,授权起诉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占总股本1.56%。2011年6月24日,济南中院就*ST三联与三联集团的“三联”商标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公司关于三联集团停止将商标转让给第三方,并将商标无偿转让给公司的诉讼请求。6月30日,山东省高院以*ST三联与三联集团的“三联”商标诉讼案尚未审结为由,中止审理*ST三联中小股东诉三联集团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总体上讲,涉上市公司股东代表诉讼案极少,但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整体利益,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当履行职责或滥用权力,使公司利益受损之事频发。目前,股东代表诉讼中并不缺少适格股东,但缺少起诉意愿、缺少相关的司法解释、缺少合理的诉讼收费机制(定额而非按标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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