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苏宁环球实际控制人张桂平涉诉缘起增资浦东公司

 来源:证券时报2008年03月24日报道 发布时间:2011-12-6 15:18:16 点击数:
导读:h苏宁环球(000718)实际控制人张桂平涉诉缘起增资浦东公司作者:来源:证券时报日期:2008年03月24日  南京浦东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不久,苏宁环球(000718)实际控制人张桂平作为法定代表人主导了两次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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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环球(000718)实际控制人张桂平涉诉缘起增资浦东公司

作者:  来源:证券时报  日期:20080324

   南京浦东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不久,苏宁环球(000718)实际控制人张桂平作为法定代表人主导了两次股权变动。因为这两次股权变动,五年来他陷入了无休止的诉讼之中,而且至今仍未结束。
 
  20031216,张桂平作为被告第三人遭遇第一场诉讼,诉讼缘起于浦东公司在2003年的增资。
 
  2002920成立之初,浦东公司由张桂平(18%)、王华(17%)、陈静(15%)、许尚龙(12%)、张康黎(10%)、吴娟玲(10%)、朱藻英(8%)等共计12名股东发起设立,注册资本1亿元。其中张桂平与张康黎系父子关系,许尚龙与吴娟玲系夫妻关系。
 
  2003123,浦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向股东借款1亿元的决议;次日,浦东公司股东会再次形成决议,将借款1亿元变为股东增资1亿元,要求在2003215前到账。两项股东会决议除吴娟玲以外的其他股东均在决议上签字,占90%表决权。
 
  200335,浦东公司股东又签署一份股东确认书,内容为:由于部分股东增资未按时到账,影响公司经营,迫于公司运作需要,已由公司董事长用借资垫付上述必须按时支付的款项。现确认增资不足部分由借资垫付者补足,并届时自动转为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将根据各股东实际出资占公司增资后总注册资本的比例确认该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除吴娟玲和陈静以外的其他股东在决议上签名,占75%表决权。
 
  2003814,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证明浦东公司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1亿元。此后浦东公司形成变更股东持股比例的决议,各股东比例变化为:张桂平(18%→32%)、王华(17%不变)、陈静(15%→7.5%)、许尚龙(12%→6%)、张康黎(10%→20%)、吴娟玲(10%→5%)、朱藻英(8%→4%)等。除许尚龙和吴娟玲以外的其他股东在决议上签名,占78%表决权。
 
  2003927,浦东公司就增资和股本结构等内容对章程进行修改,形成章程修正案。除王华、许尚龙、吴娟玲外其他股东都在上面签字,占股东所持表决权的61%,未达法定的三分之二的要求。2003109,王华在章程修正案上补签了意见并签名。王华所占股份比例为17%,此时,在章程修正案上签名的股东占78%的表决权,达到法定的三分之二的要求。
 
  2003927,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浦东公司增资的要求。2003930,南京工商局受理并核准了浦东公司要求将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2亿元的申请,并进行了变更登记。
 
  浦东公司的增资引起了许尚龙、吴娟玲、王华、朱藻英的不满。20031216,许尚龙等4名股东向南京白下区法院状告南京市工商局,第三人为张桂平等其他8位股东和浦东公司。许尚龙等4位股东在起诉状中表示,浦东公司股权变动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南京工商局作为登记机关,在浦东公司未就修改章程召开股东大会、无修正后的公司章程的情况下,核准公司注册资本变动,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撤销浦东公司的增资登记,恢复原来状态。
 
  南京白下区法院于2004112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南京工商局在批准变更登记时,浦东建设公司章程修正案虽未经法定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但随后股东王华及时予以补签,故变更登记的审批仅在时间顺序上侧重考虑了行政效率,然而王华的补签行为已使该瑕疵得以修正,浦东公司要求增资登记的材料符合法定要求。最后法院以(2003)白行初字第76号行政判决书驳回许尚龙等4位股东的诉讼请求。
 
  随后许尚龙等4位股东不服上述判决,再次上诉至南京市中级法院,诉称浦东公司增资变更时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签名未达到法定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王华的补签行为系在工商局核准变更登记之后,其补签的内容是对公司章程修正案的否定,且王华的补签是南京工商局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自行收集证据。
 
  王华在工商变更后对章程修正案进行补签的合规性是此案的焦点,而王华在南京中院二审期间又向法院提出撤诉。庭审中,南京工商局认为许尚龙和王华在工商变更之前的两次股东会决议和确认书上都签名同意;王华只是反对游签法,并不反对公司章程修正案,原判决确认王华同意公司章程修正案有事实基础,而且其二审的意见不能代表王华当时的意见,王华的撤诉请求法庭应予以准许。最后南京中院以(2004)宁行终字第115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
 
  在南京中院200522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后,许尚龙、吴娟玲两人不服,申请南京中院再审。缘于王华二审中撤诉,许、吴夫妇则再申请再审中将其列为被申请人。南京中院于200759组织公开听证,结果法院仍维持一审、二审的判决。
 
  至此,双方对簿公堂三年半后,浦东公司增资引起的股东纠纷以法庭最终判决告终。
 
  许、吴夫妇的不断上诉
 
  在20075月,许、吴夫妇对南京中院的再审请求被驳回后,他们的上诉没有停止。一个月后,许、吴夫妇出售了浦东公司的股份。
 
  2007621,许、吴夫妇与何健签订股权置换协议,约定许、吴夫妇将其持有2200万股浦东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何健。同日,浦东公司股东会形成决议,同意许尚龙、吴娟玲分别将其持有的1200万股、1000万股转让给何健,转让后何健持有浦东公司2200万股份,占总股本的11%,许尚龙、吴娟玲不再持有浦东公司股份。张桂平、许尚龙、吴娟玲等全部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名。
 
  200789,苏宁环球董事会发布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告,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家,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桂平及其儿子张康黎分别以其持有的浦东公司46%38%股权作价50.95亿元,认购苏宁环球认购不低于此次定向增发总量的50%;其他8名机构投资者以现金认购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50%
 
  苏宁环球发布定向增发公告仅一个月,许、吴夫妇又以20034月张桂平受让陈静股权涉及争议为由,向江苏高院请求确认他们在张桂平非法侵吞的浦东公司15%股权中依法应享有的份额,并请求判令张桂平返还其依法享有的苏宁环球840.68万股的股份。
 
  20071130,江苏高院开庭审理,法院查明:20034月,浦东公司股东会决议增资后不久,张桂平、陈静等10名股东签署了股东确认书一份。股东确认书载明,因陈静向公司提出溢价转让其发起人股份的请求,但因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发起人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限制,公司股东同意并授权张桂平代表股东以溢价方式受让陈静所持有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同意并确认在股东变更登记前由张桂平行使与受让股份相应的股东权利,受让股份届时以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差额部分由公司股东均分或由公司股东大会另行决议受让股份的分配方式。许尚龙、吴娟玲未在该股东确认书上签名。
 
  200341,张桂平与陈静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以2500万元受让陈静在浦东公司15%的股权,明确所受让的股份的过户手续应当在浦东公司成立满三年之后进行,过渡期陈静将转让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利委托给张桂平行使。永华会计事务所分别于200371918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富华会计事务所于200531的审计报告均记载,张桂平等11名股东专项借款2500万元,用于溢价受让陈静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20034月股东确认书的法律性质问题。许、吴夫妇认为该股东确认书是为全体股东设定权利的合同,法律性质是利他性合同,而且具有股东会决议的性质;张桂平认为此确认书是股东之间达成的合同,只对签字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认为,股东确认书不具有股东会决议的性质,不具备利他性合同的法律特征,其法律性质是签名股东之间为收购股份所达成的合同。即20034月股东确认书内容为要求各股东确认同意并授权张桂平代表股东以溢价方式受让陈静持有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受让股份届时以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该确认书系张桂平起草向所有股东发出的要求确认的请求,构成合同的要约,各股东均有权同意或拒绝该股东确认书。
 
  除许尚龙、吴娟玲外其他股东签名认可,构成对要约的承诺,合同成立;许尚龙、吴娟玲不具备该股东确认书当事人的身份,该确认书对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也无权依据该股东确认书要求其他股东向其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张桂平以11名股东的名义向公司融资收购陈静股份,是其个人借用他人名义实施借款的行为,只获得除许尚龙、吴娟玲外其他股东的同意授权。因此许、吴夫妇不需要为张桂平的借款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同理也不能因张桂平的借款行为而获得分配陈静股份的权利。
 
  综上,法院认定张桂平未按确认书的约定向许尚龙、吴娟玲分配陈静股份不构成侵犯,也不应当向许尚龙、吴娟玲赔偿经济损失。江苏高院于2008127以(2007)苏民二初字第0038号驳回许尚龙、吴娟玲的诉讼请求。许、吴夫妇不服上述判决,已就此事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股权纠纷背后的思考
 
  五年来的诉讼并没有延缓张桂平财富增长的速度,2005年末旗下上市公司复牌后,张桂平的财富进入人们的视野,在2007年他位居国内首富榜的前列。而截至目前,工商登记的浦东公司股东已变为张桂平(46%)、张康黎(38%)、何健(16%),除张氏父子外再无其他发起人股东。
 
  股权纠纷的背后是巨大的利益,浦东公司成立之初购买的土地到目前已经上涨了十几倍。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X先生说:引起股权纠纷的直接原因是不同股东在不同时点对浦东公司未来发展的不同看法。在某一时点,对未来看好的股东就会积极投入并增加股份,对未来不看好的股东就会消极一些。但当大环境变了,消极的股东又会对未来看好,转而后悔当初的决定,并试图弥补。
 
  在2004311,国内某媒体曾报道因浦东公司土地升值,部分股东发生纠纷的情况。文章指出浦东公司4500亩土地地价升值近三倍。报道中还有对王华进行了采访。此时,王华和许、吴夫妇等4名股东的首次申诉刚刚被法院驳回。

 
  在报道后不久的2004416,王华曾用两个手机发了同一条信息给张桂平,内容是:张总,昨日商谈股份转让事宜,我认为按曾水沙(曾焕沙)转让比例17×46800万+1700万元=8500万元,我投入这么长时间并对整个增资起很大作用。此时,王华又参与了许、吴夫妇向南京中院上诉二审,并在审理期间与张桂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申请撤诉。
 
  利益争夺的背后是契约精神的缺失,一位市场人士说:资本运作不仅要依法办事,还要依法行事,中国传统的友情和道德约束不能代替法律,这也是我们传统儒家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需要跨越的一道坎儿。
 
  (本版稿件均由本报记者李瑞鹏撰写
)
      
王华的变数牵动案情结果
 
 
  20041022,王华向实施二审的南京中院提出撤诉;在同一天,他与张桂平就其所持浦东公司的股权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协议约定王华确认浦东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王华将所持浦东公司3400万股(17)以每股2.44元(共计8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桂平。张桂平分两期支付股份转让金,合同生效后10日内支付4300万元,20041231前支付其余股份转让金4000万元。
 
  双方还约定签订协议至股份过户期间为过渡期,就过渡期另行签订《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约定在过渡期内王华对转让股份的一切权利均由张桂平行使,张桂平也相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随后,王华签署了向浦东公司董事会提出辞去董事职务的申请,并向张桂平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张桂平代为行使其在浦东公司可享有的一切权利,并确认在股份过户前始终有效、不得撤销。
 
  协议签订后10日内,张桂平共向王华支付了4300万元股份转让金,王华确认收到。20041228,王华致函张桂平,确认对方在 20041231前还应支付4000万元,督促其如期履行协议,并告知对方,若逾期支付以上款项,将收回持有的浦东公司3400万股自然人股份,已支付的4300万元也将作为违约赔偿金,不予退还。
 
  20041230,张桂平向王华发出《付款通知》,要求王华于20041231来苏宁环球大厦17楼其办公室领取股份转让金4000万元,并办理其已支付完全部股份转让金的确认手续。20041231,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华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员张轶、陈影作为经办人,向张桂平出具《收条》,内容是:今收到苏宁公司代张桂平支付的股份转让金叁仟捌佰万元整(转账支票)。尚余贰佰万元股份转让金,待股份转让手续完备确认后结算。经办人陈影、张轶代王华。该收据上还加盖了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

 
  200518,王华向张桂平发出《关于收回股份的通知》,申明张桂平应在20041231前支付股份转让金4000万元整。然而,直到200514,张桂平才向王华支付3800万元。鉴于张桂平迟延支付且尚欠200万元整,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从即日起终止双方之前签订的协议,王华所签发的所有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亦同时作废,王华仍持有浦东公司17%的股份,并享有该股份所包含的所有股东权利。
 
  2005225,王华向南京工商局注册处声明:从即日起,对有关我在浦东公司所持有的17%的股份的一切变更事宜,以及对浦东公司任何增资、股权变动行为的,必须通知我本人到场予以确认,否则,我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王华的单方宣告引发了另一场诉讼。200548,张桂平以王华为被告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合法有效,王华违约;请求判令王华继续履行协议;王华应向张桂平支付赔偿金。200567,王华提起反诉,认为其与张桂平签署协议不但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协议,而且还是王华有权申请法院撤销的、以欺诈手段订立的显失公平的协议,请求判令双方签署协议无效并予以撤销。

 
  2005126,江苏高院以民事判决书(2005)苏民二初字第0009号宣判:张桂平与王华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和《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张桂平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张桂平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并无违约行为,王华以张桂平没有如期支付3800万元以及尚欠200万元为由,认为张桂平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单方解除协议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向张桂平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江苏高院一审判决驳回王华反诉后,他没有提起上诉,并按照法院判决与张桂平履行了合同。从200312月王华与许尚龙等一同向南京市白下区法院状告南京市工商局,至此次江苏高院判决,两年里王华经历了原告、撤诉申请人、被告、反诉原告多种身份。在后来许、吴夫妇向南京中院申请再审的诉状中,王华又成为了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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