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大地董事长触犯刑法被逮捕,臧小丽律师谈股民索赔

作者:张淑贤 来源:上海商报 发布时间:2011-4-13 15:24:14 点击数:
导读:之前负面消息缠身的绿大地(002200)又曝出重磅消息。该公司昨日午间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已于3月17日20时由云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执行逮捕。这是绿大地连续被证监会调查后…

之前负面消息缠身的绿大地(002200)又曝出重磅消息。该公司昨日午间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已于3月17日20时由云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执行逮捕。

这是绿大地连续被证监会调查后,审查工作的进一步升级,案件正在侦查中。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小丽昨日接受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刑法规定,欺诈发行股票罪中自然人犯罪的,将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股东触犯刑法早有苗头

臧小丽律师介绍称,欺诈发行股票,主要指的是在招股说明书和认股书等材料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借以达到上市的目的,“这个罪的主体是上市公司,但在刑事处罚时只能针对其直接负责自然人,绿大地无疑就是其实际控制人了。”

绿大地实际控制人被批捕早有苗头。去年12月20日,何学葵持有的绿大地4325.7985万股限售流通股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该消息被披露后,绿大地连续两个交易日封住跌停,这个总股本仅有1.5亿股的小盘股在短短两个交易日内总市值便蒸发10亿元。

面对股价的持续跌停,绿大地实际控制人何学葵当时并不以为意,“股权冻结是个人的事,与公司无关,且对公司今后融资及生产经营不造成影响。”话音未落,去年12月30日,绿大地再次因为涉嫌违规披露、未披露重要信息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而此前的2010年3月17日,证监会就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对绿大地立案调查。

“当时市场就有传言,绿大地的问题可能不小,如果仅限一般的信批披露,一般就是证监会立案调查,除非涉及到刑事,否则公关机关一般不会出面。”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资深人士对商报记者表示,“果不其然,涉及的是欺诈发行股票罪,这个罪名除了江苏三友[17.23 2.56% 股吧](002044)曝出之外,在资本市场上还是比较鲜见。”

在被公关机关调查消息披露后,绿大地再次连续暴跌,最低至21.17元,较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权被公关机关冻结之前累计跌幅高达44.48%,投资者损失可谓惨重。

被逮捕后何学葵提出辞职

实际控制人出事后通常在第一时间内辞任上市公司职务,绿大地实际控制人何学葵同样如此。在其被逮捕的次日——昨日何学葵便以“因个人原因”为由向绿大地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职务。

在昨日的公告中,绿大地表示,公司将根据案情的进展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于近期召开董事会选举新董事长或董事会召集人主持董事会工作,以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绿大地将于下周一开市起复牌。

根据绿大地此前公告,何学葵,女,曾任云南河口永安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在河口花卉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河口绿大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任董事长兼总经理;2005年7月至2006年11月、2008年10月至2009年9月兼任公司总经理;2001年3月以来,何学葵一直任绿大地董事长。

尽管何学葵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的具体情况尚未披露,但业内分析人士指出,从绿大地上市两年后曝出的业绩大变脸来看,该公司涉嫌的欺诈发行股票罪估计涉及的是财务数据方面的问题。

2007年12月21日,绿大地登陆中小板,成为国内绿化行业首家上市公司,也是云南省第一家民营上市企业,上市后仅20个交易日股价便飙至63.88元,较发行价16.49元累计涨幅达287.39%,可谓风光一时。

然而两年时间不到,绿大地便遭遇信任危机。2009年10月30日,绿大地发布2009年三季报,预计2009年度净利润比上年增长幅度在20%-50%之间;2010年1月30日,该公司将2009年净利润增幅修正为比上年下降30%以内;2010年2月27日,公司第三次发布2009年度业绩快报,年度净利润变为6212万元;4月28日又将净利润修正为-12796万元;4月30日,公司2009年年报披露2009年净利润为-15123万元。

与业绩频繁反复相对应,绿大地的财务总监也是更换不停。2009年5月,公司免去蒋凯西财务总监职务,聘任王跃光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然而,只有半年多的时间,绿大地的当年第二任财务总监王跃光因个人原因辞职,绿大地起用李鹏为第三任财务总监。

同样令人疑惑的是,绿大地在今年1月初变更了年报审计机构,至此上市不足四个会计年度内,绿大地已三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投资者亏损可提起民事赔偿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小丽接受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法院对实际控制人欺诈发行股票罪的判决书下达或证监会调查结果出炉后,因绿大地造假事件致亏的投资者就可以提起民事赔偿。

“尽管涉嫌欺诈上市昨日刚披露,但在实际控制人股权遭冻结时就有苗头,在此之前买入绿大地的投资者都有权提起诉讼。”臧小丽律师对商报记者说。

至于其他高管以及相关中介是否也会受连带时,臧小丽律师指出,在刑法中没有连带之说,但在民事范围中,绿大地IPO时的高管以及当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如果也参与欺诈上市过程的话,同样也将承担一定的责任。

上一篇:资本市场维权大行动 2010年热点案件追踪 下一篇:臧律师受访:讨要知情权,小股东起诉首开股份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