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投资”实为“融资” 一员工讨回7.5万元

  发布时间:2011-4-14 17:19:31 点击数:
导读:来沪打工的洪小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七拼八凑交给公司的7.5万元钱款转眼之间就打了水漂。感到自己受骗上当的洪小姐,不得已走上法庭向公司追讨欠款。那么,7.5万究竟是洪小姐作为股东的投资还是公司的融资?案件经过一…

来沪打工的小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七拼八凑交给公司的7.5万元钱款转眼之间就打了水漂。感到自己受骗上当的小姐,不得已走上法庭向公司追讨欠款。那么,7.5万究竟是小姐作为股东的投资还是公司的融资?案件经过一审、二审,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该笔钱款并不属于股东投资行为,故判决公司将7.5万元如数返还给小姐。

  去年4月初,小姐从外地来沪打工,经朋友介绍,在一家日式酒吧当服务员。不久,经营这家酒吧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丈夫先生与小姐商量起入股的事。418日,先生以公司名义收取小姐7.5万元,并在收条上载明是投资款。公司同时出具股份证明一份,称该公司总投资75万元,小姐的投资占有股份一股。包括舒先生在内的其他四人占有九股。五个人还分别在股份证明上签了字。同年5月、6月,小姐还先后分得红利1400元和1500元。

  然而好景不长,2005622日,公司即因经营场地被市政动迁而关门歇业。小姐这下着急起来,她向公司提出要回那7.5万元,但公司以洪小姐已通过投资成为股东为由,拒绝了她的要求。小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和舒先生返还7.5万元,赔偿损失5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姐向公司出资,后者已出具证明明确了她的股东身份,且已实际分得红利。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故对小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小姐不服,提起上诉。她认为当初是先生和公司恶意通谋,虚构事实,隐瞒公司即将停业的真实情况,诱使其投资入股的。公司则辩称小姐与公司之间系隐名投资关系,其入股行为合法有效。

  上海一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小姐要成为公司股东可以有两种途径:一是以其投资为公司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属重大事项,须经股东会决议、出资验资、工商变更登记等一系列法定程序,而上述程序公司均未履行,且公司10万元的注册资本从未变更过,故小姐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增资扩股的范畴。二是在公司原有资本不变的情况下通过股权转让、股权赠与、或由隐名股东变更为实名股东等三种方式成为新的股东,而小姐的出资也不属于该三种方式,故其并不具备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其所分得的红利也不具有股东权利意义上的红利性质。因此,7.5万元应属公司向洪小姐的融资,小姐两次取得的红利,亦可作为融资的回报。小姐既然并非公司股东,当然有权要求返还其投入的款项。

  法院同时认为,小姐称公司和舒先生恶意通谋,诱使其出资的证据不足,且先生系代公司收取其投资款,故小姐要求先生作为共同责任人返还其投资款以及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合上述情况,一中院作出了公司将7.5万元返还小姐的二审判决。

 

  律师点评:根据我国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投资入股是一种法定的要式行为。投资者仅仅投入了资金,而未符合法律要求的其他条件,自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此案中小姐与公司的争执,就是因不规范投资行为所引起。此类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并非个别。因此,不论公司或个人还需进一步增强诚信意识和风险意识,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以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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