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深圳证交所 发布时间:2011-5-30 8:11:52 点击数:
导读:证券代码:000858证券简称:五粮液公告编号:2011/第014号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证券代码:000858证券简称:五粮液公告编号:2011/第 014 号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27 日下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17号),现公告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明,五粮液信息披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五粮液关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对成都智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溢塑胶)在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洲证券)的证券投资款的《澄清公告》存在重大遗漏2009 年 3 月 9 日,媒体对五粮液在亚洲证券存放资金做了报道。2009 年 3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问询函,要求五粮液说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是否在亚洲证券存放款项等问题。2009 年 3 月 16 日,五粮液在致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抄送四川证监局的回复中称,“本公司及投资公司未在亚洲证券存放款项”,“本公司除在中科证券保证金受限外,其他没有受限存款”。2009 年 3 月 17 日,五粮液发布《澄清公告》称,“本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从来没有任何资金存放于亚洲证券公司”,“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投资公司也未在亚洲证券公司存放任何款项”。

经查,2001 年 4 月 9 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向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集团)财务部提出《借款申请》称,“鉴于五粮液进出口公司正处于拓展业务阶段,经公司领导商议,特向五粮液集团公司财务部借款人民币捌仟万元,以增加流动资金”,并附了《借款补充说明》称,根据集团冯总、朱副厂长指示,进出口公司承办向集团财务部借款 8,000 万元用于转借给宜宾市五粮春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春)拓展新产品市场,该款由投资公司负责收回。同日,进出口公司与五粮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五粮春向进出口公司借款 8,000 万元用于拓展新产品市场,借款期限为 2001 年 4 月 9 日至 2002 年 3 月 31 日,借款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 10%,五粮春保证按还款期限一次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协议由刘中国、王旌书签署。2001 年 4 月 10 日,投资公司向五粮液集团财务部提交报告,对进出口公司借款 8,000 万元给五粮春的收回责任予以确认,“该款由投资公司负责追回”。投资公司董事长冯光兴、总经理朱中玉在报告上签字。

2001 年 4 月 11 日,五粮春把从进出口公司的借款 8,000 万元汇款到成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证券),4 月 16 日存入成都证券成都抚琴东路营业部智溢塑胶资金账户,会同五粮春 4 月 3 日先期存入的自有资金 1,000 万元,

合计 9,000 万元从事证券投资。开户、交易负责人、先后为投资公司副总尹启胜、汪东。

2004 年 5 月 12 日,智溢塑胶、尹启胜将在成都证券智溢塑胶资金账户内9,000 万元资金的余款 75,006,864.33 元,划转到智溢塑胶建设银行七支行磨子桥分理处账户,次日被转到亚洲证券成都南一环路营业部。资金去向为账户中5,500 万元因签有理财协议,在亚洲证券破产后,依法成为破产债权;其余 2,073 万元(含利息)由尹启胜取回智溢塑胶。

综上,投资公司对智溢塑胶存放在亚洲证券的 5,500 万元证券投资款有负责收回的责任,五粮液在《整改公告》中业已公开承认。因此,五粮液 2009 年 3月 17 日发布《澄清公告》否认投资公司在亚洲证券存放任何款项,没有将投资公司对媒体报道的智溢塑胶存放在亚洲证券款项承担的负责收回责任予以披露,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单就该事项涉及金额看,尚未构成重大遗漏。但是,

当智溢塑胶在亚洲证券涉及 5,500 万元为媒体广泛报道后,当社会公众知道投资公司相关人员参与了该笔资金的存放时,当媒体、社会公众广泛认为这是投资公司在亚洲证券的委托理财时,当深圳证券交易所、四川证监局发函询问时,五粮

液简单否认投资公司在亚洲证券存放任何款项,与投资公司相关人员参与了智溢塑胶在亚洲证券存放款项的客观事实之间明显不一致,致使投资者质疑公告的真实性,进而质疑五粮液信息披露的整体真实性、完整性。因此,五粮液在该公告中没有将投资公司对智溢塑胶存放在亚洲证券款项承担的负责收回责任披露是重大遗漏,足以影响投资者的理性投资决策,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披露信息有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二、五粮液在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证券)的证券投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2000 年 7 月 20 日,投资公司在中科证券宜宾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由投资公司人员操作并纳入财务核算。2007 年 11 月 30 日,中科证券破产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投资公司委托律师参会,确认投资公司在中科证券的证券投资款已经被法院列为破产债权的事实。但是,五粮液未披露上述事实,直至 2009 年2 月 18 日五粮液公告 2008 年年度报告。

五粮液的上述行为,未按照中国证监会 200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证监发〔2001〕160 号)第二十八条以及 2007 年修订(证监会计字〔2007〕9 号)第三十二条规

定,在财务报告附注中及时、完整披露资金被冻结、存在潜在回收风险的发展情况,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

三、五粮液 2007 年年度报告存在录入差错未及时更正2009 年 4 月 28 日,我会对五粮液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并指出 2007 年年度报告第 20 页“关于供销公司主营业务数据”的录入出现笔误,建议五粮液尽快予以更正公告。2009 年 4 月 30 日,五粮液在向我会的书面说明中承认出现了笔误,将供销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 725,066.15 万元误写为 825,066.15 万元,但是五粮液一直未对数据差错及时更正,直到 2009 年 8 月 18 日才在 2009 年半年报中予以更正公告。

五粮液未及时更正公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十)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

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

四、五粮液未及时披露董事被司法羁押事项

2006 年 5 月 12 日,五粮液 2005 年度股东大会任命王子安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2007 年 6 月 15 日,五粮液 2007 年度临时股东大会任命王子安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至 2010 年 6 月。2007 年 12 月 21 日,宜宾市纪委、监察局下

发案件通报,文件中明确指出王子安的违法违纪行为已涉嫌犯罪,现已移送检察机关侦查终结,正按法律程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王国春、唐桥、郑晚宾、叶伟泉于 2008 年 1 月 4 日前先后签阅该文件。但是五粮液未按照规定及时公告,直

至 2008 年 2 月 28 日,五粮液才在 200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五粮液未就董事王子安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一事及时报告、公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

五粮液的上述违法行为,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大。这些违法事项,主要是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反映出有关当事人未对信息披露充分重视。唐桥作为五粮液董事长,王国春作为前董事长、现内部董事,有义务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有责任建立和维持有效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公司信息能及时、准确、充分披露。但该二人身为公司主要领导,未能掌握投资公司对智溢塑胶存放在亚洲证券的资金承担的负责收回责任;对中科证券受限资金的状态演变过程有充分了解,但未能保证对该事项的发展情况及时、完整披露;对董事王子安被司法羁押未及时披露,对录入数据差错未及时更正没有充分关注,未勤勉尽责,是对五粮液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林和郑晚宾作为五粮液公司内部董事兼任五粮液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彭智辅作为五粮液副总经理兼任董事会秘书,未能就投资公司对智溢塑胶存放在亚洲证券的资金承担的负责收回责任如实反映;对中科证券受限资金的状态演变过程有充分了解,但未能保证该事项发展情况的完整披露;对董事王子安被司法羁押未及时披露,对录入数据差错未及时更正没有充分关注,未勤勉尽责,是五粮液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叶伟泉作为五粮液副总经理签阅了相关文件,确切知道王子安被司法羁押的事实,对五粮液未及时公告的行为未及时提醒反映情况,是该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中国、朱中玉作为五粮液副总经理知道投资公司对智溢塑胶存放在亚洲证券的款项承担的负责收回责任,在五粮液《澄清公告》发布前后未能如实、及时提醒反映情况,是该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五粮液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唐桥、王国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5 万元罚款;

三、对陈林、郑晚宾、彭智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

四、对叶伟泉、刘中国、朱中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二、本公司的说明

(一)公司接受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将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公司将深刻汲取教训,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依法、合规经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做好各方面工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整改。

1、整改取得明显实效,公司没有受到任何经济损失。2009年12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整改方案》,其中“关于证券投资”:

(1)“投资公司负责收回”8,000 万元借款(其中含亚洲证券5,500万元资金)的整改措施已完成。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2日向宜宾五粮液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资公司”)书面回复:“经集团公司2009年12月22日董事会会议决定,免除投资公司负责追回8,000万元借款的责任”;(2)“中科证券约8,300 万元资金”的整改措施已完成。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收购投资公司对中科证券公司享有的8,294余万元债权,2009年12月17日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已将8,294余万元资金划入投资公司账户。

2、公司按照整改方案中“切实解决关联交易”的承诺,已采取积极措施,使关联交易大幅减少。2009年关联交易总额为58.81亿元,2010年关联交易总额为18.74亿元,同比下降68.13%。今后公司将进一步采取措施,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三)公司牢固树立积极维护投资者利益的意识,运作更加规范,治理结构更加完善,生产稳健,产品畅销。公司 2010 年的生产、销售同步大幅增长,利润大幅增加;2011 年的生产经营发展势头良好。

特此公告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5月27日

文章来源:深交所网站:http://disclosure.szse.cn/m/finalpage/2011-05-28/5948527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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