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筑信的大股东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来源:2011年02月19日 发布时间:2011-6-13 15:35:28 点击数:
导读:股票代码:600515股票简称:*ST筑信公告编号:临2011—003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股票代码:600515 股票简称:*ST 筑信 公告编号:临2011—003
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自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获悉:近日中国证监会已就2009 年初本公司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调查、审理终结,并向本公司大股东天津市大通建设
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大通)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1] 5 号)。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5 号)主要内容
(一)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违法事实
2007 年1 月4 日,天津大通召开了关于同意“2007 年6 月30 日前向ST 筑信
注入不少于5 亿元优质资产”的董事会。1 月8 日,天津大通向海南唐隆拍卖公司
提交竞拍所需资料时,出具了一份抬头为ST 筑信的承诺函,承诺在2007 年6 月
30 日前向ST 筑信注入不少于5 亿元优质资产,天津大通以此为承诺条件之一获取
了竞拍ST筑信69,722,546 股法人股的资格并最终取得ST筑信69,722,546 股法人股。
1 月10 日,天津大通向ST 筑信出具承诺函,其中未提及注入不少于5 亿元优质资
产的时限为“2007 年6 月30 日前”。1 月12 日,ST 筑信以临时报告形式予以披露。
该临时报告是以1 月10 日天津大通出具的承诺函为基础。1 月18 日,天津大通作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了ST 筑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中未披露关于注入不少
于5 亿元优质资产的时限“2007 年6 月30 日前”这一重大信息。
天津大通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第七十六条所述的行为。时任天津大通董事长逯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天津大通董事贾维忠、霍峰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及有关当事人的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对天津大通给予警告,并处30 万元罚款;

2
2、对逯鹰给予警告,并处以8 万元罚款;
3、对贾维忠给予警告,并处以5 万元罚款;
4、对霍峰给予警告,并处以3 万元罚款。
二、上述行政处罚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行政处罚仅针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时任相关责任人,涉及人员目前均已不在
本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任一职务,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
规,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对本公司造成直接影响。
特此公告
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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