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筑信的大股东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股票代码:600515 股票简称:*ST 筑信 公告编号:临2011—003
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自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获悉:近日中国证监会已就2009 年初本公司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调查、审理终结,并向本公司大股东天津市大通建设
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大通)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1] 5 号)。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5 号)主要内容
(一)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违法事实
2007 年1 月4 日,天津大通召开了关于同意“2007 年6 月30 日前向ST 筑信
注入不少于5 亿元优质资产”的董事会。1 月8 日,天津大通向海南唐隆拍卖公司
提交竞拍所需资料时,出具了一份抬头为ST 筑信的承诺函,承诺在2007 年6 月
30 日前向ST 筑信注入不少于5 亿元优质资产,天津大通以此为承诺条件之一获取
了竞拍ST筑信69,722,546 股法人股的资格并最终取得ST筑信69,722,546 股法人股。
1 月10 日,天津大通向ST 筑信出具承诺函,其中未提及注入不少于5 亿元优质资
产的时限为“2007 年6 月30 日前”。1 月12 日,ST 筑信以临时报告形式予以披露。
该临时报告是以1 月10 日天津大通出具的承诺函为基础。1 月18 日,天津大通作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了ST 筑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中未披露关于注入不少
于5 亿元优质资产的时限“2007 年6 月30 日前”这一重大信息。
天津大通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第七十六条所述的行为。时任天津大通董事长逯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天津大通董事贾维忠、霍峰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及有关当事人的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对天津大通给予警告,并处30 万元罚款;
2
2、对逯鹰给予警告,并处以8 万元罚款;
3、对贾维忠给予警告,并处以5 万元罚款;
4、对霍峰给予警告,并处以3 万元罚款。
二、上述行政处罚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行政处罚仅针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时任相关责任人,涉及人员目前均已不在
本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任一职务,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
规,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对本公司造成直接影响。
特此公告
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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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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