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民事赔偿案或创中国股市索赔额之最

 来源:来源:搜狐证券 作者:谢剑 发布时间:2011-6-3 17:30:42 点击数:
导读:旷日持久的五粮液违规调查终于尘埃落定。5月28日,五粮液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这并不意味着五粮液“违规门”事件终结,相反,《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下达,刚刚掀开了投资者索赔的帷…

旷日持久的五粮液违规调查终于尘埃落定。5月28日,五粮液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这并不意味着五粮液“违规门”事件终结,相反,《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下达,刚刚掀开了投资者索赔的帷幕。目前在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臧小丽处委托的五粮液股民已达数十户,但具体涉案股数和起诉金额尚未统计结束。

  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等多地律师已经联合组成维权律师团,联合向五粮液投资者征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委托代理。

  四项违规

  中国证监会【2011】年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五粮液信息披露存在的违法事实共有4项:

  其一,五粮液关于投资公司对成都智溢塑胶有限公司(下称成都智溢)在亚洲证券的证券投资款《澄清公告》存在重大遗漏,即未披露投资对成都智溢在亚洲证券的5500万元证券投资款承担的负责收回责任。

  其二,五粮液在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科证券)的证券投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2000年7月20日,五粮液投资公司在中科证券宜宾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由投资公司人员操作并纳入账务核算。2007年11月30日,中科证券破产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投资公司委托律师参会,确认投资公司在中科证券证券投资款已经被法院列为破产债权的事实,但是未披露,直至2009年2月18日公布2008年度报告。

  其三,五粮液2007年年报存在录入差错未及时更正。

  其四,五粮液未及时披露董事被司法羁押事项。2006年5月12日起担任董事的王子安同年8月被“双规”,五粮液时任董事长王国春知情,但未按照规定及时公告,直至2008年2月28日才在2007年年报中披露。

  由此,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和责任高管在内8名人员开出149万元的总罚单,其中对五粮液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两任董事长唐桥、王国春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对陈林、郑晚宾、彭智辅等责任高管处以10万元罚款;对叶伟泉、刘中国、朱中玉处以3万元罚款。

  索赔金额或超东方电子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臧小丽博士在接受搜狐证券采访时称,证监会行政处罚结果已经出具,这意味着投资者起诉的前提条件已经具备,苦等调查结果的股民现在可以要求赔偿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 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要求赔偿损失的,要以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为依据和前置程序。

  臧小丽介绍,虚假陈述赔偿制度在我国已经实行近10年的时间中,股民提起的索赔大案有:东方电子、银广夏、科龙电器、大庆联谊、杭萧钢构等。其中最大的是东方电子案,东方电子总股本为9.78亿股,起诉前股东户数一共是27.24万户,参加起诉的原告有6989人,起诉的总标的约为4.42亿元。

  “我预计,五粮液案有望突破东方电子,创索赔金额之最,成为A股市场集体索赔第一大案。”臧小丽称,截止2009年6月30日,五粮液的流通股总数37.955亿股,其中流通股东有44.7691 万户。这样,五粮液的涉案股东和起诉金额都有可能超过东方电子,而成为股市维权第一大案。

  臧小丽律师介绍,从证监会的处罚文件来看,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关于对中科证券的投资,发生在2000年7月20日。至于揭露日,应该是2009年9月9日,在这一天五粮液发布了因涉嫌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当天,股价大幅下挫。有望获赔的投资者是:在2000年7月20日至2009年9月9日以前买入五粮液股票,并且在揭露日以后卖出或持有五粮液股票,造成损失或推定造成损失者。

  五粮液案对口的管辖法院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她还表示:投资者要求赔偿应当在法律规定的2年内主张,即:从2011年5月28日开始至2013年5月28日。

  未完之局

  6月2日下午,五粮液董秘彭智辅在接受媒体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假如有投资者起诉要求索赔,公司法律事务部会被动应诉。其次,公司历来很重视与投资者的关系,还会积极的与投资者沟通。其实,这几天我们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中了解到,他们也认为这个(行政处罚)从另一个角度看对公司有正面的影响,起到一个警示的作用,有助于帮助五粮液在未来完善公司治理,从公告之后的股价走势也可以看出来。

  彭智辅说,“我们十分感谢大家对五粮液的关注,如果投资者还愿意投资五粮液,公司会尽最大的努力,做好生产营销,争取给投资者带来更好的回报”,“但是,历史问题我们也不回避,我们只是不希望这个事情炒作得太热,给公司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未了之局

  各界对五粮液受罚的评价褒贬不一。

  在西南证券投行部人士看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和责任高管在内8名人员开出149万元的总罚单力度过于轻微,违法成本过低,与违法获得的巨大收益相比,不足以起到威慑的作用。

  臧小丽认为,现阶段违法成本低有体制的原因,按照目前法律的设计,虚假陈述的法律成本是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的最高限只有60万元,在五粮液案中,并没有人因为违规信披追究刑事责任;在民事赔偿这块,上市公司、法院、证监会均不会主动告知五粮液的股民可以通过起诉要求赔偿,很多符合赔偿条件的投资者在不知不觉中放弃了赔偿的权利。

  也有证券业人士表示,证监会已经对五粮液开出了行政处罚最大罚单——60万元,力度已经远超从前,中国证券市场的进步是渐进的,应该给予一定的宽容度。

  但前述西南证券投行人士与法律界人士则更为尖锐的指出:此前,《证券市场周刊》等多家媒体均以掌握的交易数据披露,五粮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道成都智溢,从2004年2月24日开始频繁买卖五粮液股票,而那一天恰逢五粮液的董事会正在商讨分红送股方案……

  他们认为,上述内容已经涉嫌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但是却没有被追究。

  此次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书》仅是针对虚假陈述,有避重就轻之嫌。希望有关部门对于五粮液的调查能够深入下去,能够有更加令人信服的结果出现,这对于公司的规范发展也是建设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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