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ST四维虚假陈述股民索赔案开庭时间已定
刚刚将证券简称“*ST四维”改名为“*ST国创”后的麻烦事并没有减少。据悉,该股票遭股民索赔事件最近已经有了新的进展。股民代理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维权网创办人臧小丽表示:原告方已收到法院寄来的开庭传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11年8月30日上午开庭审理本案。臧律师表示:虚假陈述索赔案件是人数不确定的多数人诉讼,此次开庭审理的只是此前已上交诉状的朱先生、董先生两案。其他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还会陆续起诉加入本次诉讼,投资者起诉的诉讼时效截止期是2012年4月16日。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是:凡在2007年4月23日至2008年4月30日之前买入*ST四维(代码600145),并且在2008年4月30日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
瞒报两大事项迎来30万罚单
现“*ST国创”,贵州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是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四维控股、*ST四维,该公司遭投资者起诉是因为公司曾于去年4月公告受到证监会处罚,中国证监会【201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四维控股因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两大事项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一是2007年间与大股东青海中金签订《股权转让有关事宜协议书》并付款,二是与关联方深圳旭莱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并付款,四维控股为这两大事项付款金额接近1.7亿,但直到2008年4月30日四维控股公布2007年年度报告时才披露了这两大事实,前后隐瞒、延迟披露重大事项的时间长达一年。
为此,证监会对各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对上市公司公司四维控股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对前董事长雷刚、原总经理朱要文、以及其他部分独董、董事、财务总监等11名责任高管给予警告,有的高管还被处以5万元、3万元金额不等罚款。
股民起诉才刚刚开始
*ST四维在2011年7月13日发布的《民事诉讼公告》中,承认收到朱阁强、董建庭两位股民的起诉材料,起诉理由是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导致投资者损失。据悉,这两名投资者的损失都超过30万,以此计算,仅此二人的索赔金额就超过60万,预计会有更多的投资者参加诉讼中来,看来,股民索赔不仅仅是60万的事,虽然现在还不能完全确定最终起诉总金额,但由于上市公司考虑到“本次诉讼无法确定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因此,还是将两位股民的起诉视为重大诉讼事宜进行了公告。
投资者索赔条件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确定了虚假陈述实施日及虚假陈述揭露日这两个时间点,就能确定哪些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关于虚假陈述实施日:应当是2007年4月23日。臧小丽律师指出,其实*ST四维存在多个虚假陈述实施日,因为两大瞒报事项是在不同的时间点发生的,关于第一个信批违法事实——与大股东青海中金签订《股权转让有关事宜协议书》并付款,该事实发生在2007年4月23日至12月28日,其中,4月23日为四维控股总裁办公会形成相关决议之日,5月10日为董事长雷刚代表四维控股与青海中金签订《股权转让有关事宜协议书》之日,5月18日至12月28日是四维控股自行或委托子公司向青海中金及其指定的公司付款期间。关于第二个信批违法事实——与关联方深圳旭莱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并付款,发生在2007年11月26日至2007年12月18日,其中在2007年11月26日董事长雷刚代表四维控股与深圳旭莱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在2007年11月30日至2007年12月18日四维控股向深圳旭莱指定的公司累计付款2,085万元。
在上述时间点,四维控股均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最早的发生日期是2007年4月23日。因此,可以认定2007年4月23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
关于虚假陈述揭露日:2008年4月30日,四维控股发布了2007年年度报告。在2007年年度报告中首次披露了与大股东青海中金签订《股权转让有关事宜协议书》并付款、与深圳旭莱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并付款的事实。因此,2008年4月30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确定了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日,就能得出*ST四维(600145)投资者的索赔起诉条件是:在2007年4月23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之前买入,并且在2008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的亏损者。
索赔时效仅剩八个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算起。四维控股是在2010年4月16日公布了处罚决定,因此,对应的起诉时效截止日是2012年4月16日。超过诉讼时效的期限要求,投资者即使符合赔偿条件,也不能获得胜诉赔偿。为此,律师建议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准备材料参加诉讼,以免错过索赔时机。投资者需要准备的材料是:买卖*ST四维(600145)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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