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广通小股东索赔案已调解终结

作者:臧小丽律师 来源:股东维权网(www.gudonglawyer.org.cn) 发布时间:2011-7-4 10:01:10 点击数:
导读:中电广通小股东索赔案已调解终结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律师代理的投资者诉中电广通案近日已圆满结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律师代表原告与上市公司达成了调解一致,双方对调解结果都比较满意。对于调解…

中电广通小股东索赔案已调解终结

 

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律师代理的投资者诉中电广通案近日已圆满结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律师代表原告与上市公司达成了调解一致,双方对调解结果都比较满意。对于调解协议的金额、人数和赔付比例等具体内容,因有保密约定,臧律师没有详细透露。

至此,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赔偿领域,中电广通案成为股民维权的一个新的成功案例。

调解是大势所趋

翻阅最近几年的典型上市公司虚假信息赔偿案件发现,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情况非常普遍。除中电广通以外,像东方电子案,杭萧钢构案,科龙电器案,中捷股份案,华盛达案等等,都是起诉后由法院出调解书结案,而不是判决书。虚假陈述股民索赔案件,由于原告人数众多,被告又是公众公司,起诉金额大,案件影响力大,专业性强,采取调解方式结案可以避免激化社会矛盾,及时解决纠纷。这不仅是中国特色,也符合集体诉讼的国际惯例。对投资者来说,调解能尽快结案拿到赔付款;对上市公司来讲,调解能减少对上市公司的负面影响,并能修复投资者关系。而在法院方面,最高法院明文要求“法院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当着重调解,鼓励当事人和解。”原来,调解是投资者、上市公司以及法院三方皆大欢喜的结局。

炒股索赔不再陌生

过去,投资者对虚假陈述索赔比较陌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股民以为炒股损失应该全部由自己承担,不知道哪些情况下可以合法要求赔偿。臧小丽律师介绍,其实,在证券市场上,如果出现了虚假陈述、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法行为,投资者都可以起诉,其中最常见的就是虚假陈述虚假陈述,通俗地讲就是上市公司作出了虚假的信息披露,包括利润造假,公布不真实的报告文件、遗漏或隐瞒重要信息、披露不及时等情况。虚假陈述违背了信息披露“真实、及时、完整”的要求,由此造成的投资损失,理所当然不应当让股民来承担。由此就产生了虚假陈述赔偿制度。这项制度在中国已经实行了近10年之久,标志是2002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但由于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分散等原因,很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不知道自己有索赔权,在不知不觉中放弃了索赔机会。经过了十年时间和成功案例的不断积淀,现在,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知道了虚假陈述索赔制度,投资者维权意识有所增强,参与诉讼的股民人数不断增多,起诉总金额也有所提高。

股民维权的意义不仅仅是减少损失

完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提高证券市场的整体素质。假如没有证券民事赔偿制度,或者股民维权的参与度很低,那么上市公司的造假成本就会很低,不管信披出了多大问题,最终只是交易所谴责一下,或者证监会处罚个几十万了事,那么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从造假中获得收益,这样就容易形成恶性循环,信批违法越演越烈,最终将会使股民受害更多。

所以说,启动民事索赔司法程序,加大违法成本,能够有效遏制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这是股民维权索赔的终极目标,也是维权律师的社会责任。

 

作者简介:臧小丽律师,女,法学博士,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股东维权网www.gudonglawyer.org.cn创办人,主要执业领域:证券维权、公司诉讼、股权纠纷。邮箱:zangxiaoli@hotmail.com

 

 

 

 

 

 

 

上一篇:北京某典当行有限公司股权并购案 下一篇:王胜源与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