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来源:中顾网 发布时间:2011-7-7 17:17:38 点击数:
导读:合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一合资企业解散的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合营期限届满;  (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

合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一 合资企业解散的事由: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合营期限届满;

  ()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董事会决议解散;

  ()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本案件可以依据第七款, 由股东组成的董事会来决议解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3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解散合资企业的决议 。 第32条第2款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注意,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如果合资企业的章程有更加严格的规定,应依照章程). 而得到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才能作出解散企业的决议.

  二 解散的程序(普通清算程序)

  1 成立清算委员会

  企业因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规定而解散的,都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简称《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普通清算程序进行。因此本案以普通清算程序进行清算。

  企业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董事会通过解散企业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开始清算。由企业权力机构(董事会)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至少由3人组成,其成员由企业权力机构在企业权力机构成员中选任或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担任。(《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清算委员会的职权为:

  () 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 公告未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

  ()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业务;

  () 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 清缴所欠税款;

  () 清理债权、债务;

  () 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办法》第十一条)

  2 清算委员会的工作

  1)备案。清算委员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的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的清算方案,须经企业权力机构(董事会)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办法》第十二条)

  2)通知。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日内,将企业名称、地址、清算原因和清算开始日期等以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企业有国有资产的,还应当通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法》第十六条)

  3)公告申报债权。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者市级报纸上刊登公告。第一次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日内刊登。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清算委员会应当进行登记,并在核定债权后,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4)债务清偿。

  下列清算费用从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

  () 管理、变卖和分配企业清算财产所需要的费用;

  () 公告、诉讼、仲裁费用;

  () 在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办法》第二十三条)

  清算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 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三险一金);

  () 国家税款;

  () 其他债务。(《办法》第二十五条)

  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委员会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5) 清算终结

  清算委员会完成清算方案所确定的工作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清算的原因、期限、过程;

  ()债权、债务的处理结果;

  ()清算财产的处理结果。(《办法》第三十一条)

  清算报告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办法》第三十二条)

  【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中第九条规定:企业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委员会提出的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报表及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于十五内一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并办理财政注销登记手续。可见,企业的债权、债务应当处理并执行完毕后,方可注销。】

  6) 注销登记

  自清算报告提交企业审批机关之日起10日内,清算委员会须向税务机关、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委员会应当自办结向税务机关、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报告并附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报送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并负责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者市级报纸上公告企业终止。(《办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清算结束,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其所保管的各项会计凭证、会计帐册及会计报表等资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中方投资者负责保管;中方投资者有二个以上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指定其中一个负责保管(《办法》第三十四条)

  三 关于特别清算程序

  除了普通清算程序外,《办法》还规定了特别清算程序。关于特别清算程序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仅供参考。与普通清算程序最大不同,特别清算程序中,清算委员会不是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设立的,而是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负责组织设立。

  1 特别清算程序的适用条件:

  1) 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

  2)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清算的;(《办法》第三条)

  3)外商投资的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以后,公司未在《公司法》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债权人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债权人可以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向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22)

  2 成立清算委员会。

  企业进行特别清算,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中外投资者、有关机关的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委员会。(《办法》第三十六条)

  清算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指定。特别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主任行使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清算委员会行使企业权力机构的职权。

  清算委员会处理有关清算的事务,向企业审批机关报告工作。(《办法》第三十七条)

  3 清算委员会的工作

  1)召集债权人会议。清算委员会可以召集企业权力机构会议和债权人会议,商讨有关清算的具体事项。

  债权人会议由清算委员会负责召集。清算委员会应当自债权人会议召开的15日前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不能出席债权人会议时,应当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办法》第四十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 审查债权人提供的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以及债权数额和担保情况;

  () 了解债务清偿情况,就清算方案和债务清偿情况向清算委员会提出债权人意见。(《办法》第四十一条)

  2)制定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

  清算委员会应制定清算方案和制作清算报告。清算委员会制定的清算方案和制作的清算报告须经企业审批机关确认。(《办法》第四十二条)

  3) 清算委员会其他工作适用普通清算程序中清算委员会的工作。(《办法》第四十三条)

   四 小结

  合资企业提前解散要经过董事会开会并得到全体出席会议的董事同意。董事会负责组建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按照普通清算程序完成各种手续,包括备案、通知、公告、清偿债务、注销,直至完成企业的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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