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

作者:薄春亮  发布时间:2011-8-15 10:17:57 点击数:
导读:——从两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谈起案例一:甲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8月8日成立,张三持有10%的股权,李四持有15%的股权,王五持有75%的股权。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王五为公司执行董事,李四为公司监…

                                              ——从两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谈起

 案例一:甲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8月8日成立,张三持有10%的股权,李四持有15%的股权,王五持有75%的股权。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王五为公司执行董事,李四为公司监事。张三发现王五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子开办的公司,遂书面请求李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四出于私情予以拒绝。张三随后以自己的名义对王五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公司损失。
    案例二:乙有限责任公司有四个股东,分别为A、B、C、D。董事会作出一项决议,股东A认为该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了其合法利益,便以乙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
    分析:
    案例一反映的是一起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甲公司的执行董事王五在任职期间,由于未忠实履行对公司的义务,违法经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引起了赔偿纠纷。它的特殊性在于,甲公司作为直接受害人未提起诉讼,股东张三为维护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代公司提起诉讼,行使公司的请求权。本案中,甲公司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案例二反映的是一起股东直接诉讼案件。乙公司的股东A因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了其合法利益,为维护自己的利益以乙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作为原告的股东A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正确区分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所谓股东代表诉讼,又叫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时,公司怠于或拒绝通过诉讼手段去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依照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代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防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他人滥用权力操纵公司,损害公司整体利益。所谓股东直接诉讼,是指当侵权人损害股东利益时,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直接诉讼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防范公司管理层滥用权力,损害股东的实体权利。它是股东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谋求法律救济的主要手段,也是股东实体权利得以维护的最后途径。
    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有何区别呢?笔者认为,二者主要有以下九个方面的区别:
    一、诉因和目的不同。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是因为公司利益受到了损害,目的在于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从而间接地保护原告股东的利益。而股东直接诉讼的提起,是因为股东利益受到了损害,目的在于保护股东的自身利益。
    二、诉权的性质不同。股东权按其内容划分,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共益权是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是参与管理公司事务的权利,如股东会议出席权、表决权等;自益权是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性权利,如请求分红权、请求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权等。股东代表诉讼的依据是共益权,而股东直接诉讼的依据是自益权。
    三、适用范围不同。股东代表诉讼主要适用于:董事会对公司利益未尽到适当的注意;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的自我交易行为;请求高级管理人员把不相称的超额补偿退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侵夺公司商业机会获取收入等。股东直接诉讼主要适用于:强化公司股东的投票权利;要求分取股息和红利;禁止高级管理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保护自己;防止大股东压制小股东;请求公司允许股东查阅其帐簿和记录等。
    四、对原告资格的要求不同。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的原告资格无限制;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东的原告资格须同时具备持股时间和最低持股比例两个要件。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征求公司意见,即经过前置程序之后,可以自己的名义代公司提起诉讼。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的原告资格都无任何限制。
    五、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是否明确不同。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被告是损害了公司利益的人,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他人,公司在诉讼中处于何种地位,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
    六、提起诉讼的程序要求不同。股东代表诉讼有前置程序的限制,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股东须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股东须先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才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股东直接诉讼无此要求,股东有权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时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对撤诉或和解的要求不同。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由于诉讼涉及公司整体利益,法院应对原告股东的撤诉或和解进行司法审查并向其他股东披露与此相关的事项。在股东直接诉讼中,原告股东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直接作出撤诉或和解的决定。
    八、诉讼利益的归属不同。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因为股东只是名义上的原告,不能直接获得赔偿利益,赔偿利益归公司所有,原告股东只能与其他股东间接地平等分享公司由此带来的利益。在股东直接诉讼中,所得赔偿利益归原告股东所有。
    九、判决结果的约束力不同。股东代表诉讼的判决结果不仅约束原告、被告,而且还约束公司和其他股东,他们均不得再以同一诉讼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股东直接诉讼的判决结果只对原告和被告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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