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拖欠100万元出资额,法院判决不享有红利分配和新股认购

 来源:企业家律师 发布时间:2011-8-15 17:24:35 点击数:
导读:邦辉置业新成立上海昌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辉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主要经营房地产投资开发和实业投资等业务,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昌辉公司决定成立邦辉置业。为此,时任昌辉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朱某…
邦辉置业新成立
          上海昌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辉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主要经营房地产投资开发和实业投资等业务,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昌辉公司决定成立邦辉置业。为此,时任昌辉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朱某,全权负责开展新公司的注册和验资业务。为了奖励工作能力突出的朱某,昌辉公司特地让朱某入股邦辉置业。
        2004年6月6日,昌辉公司与朱某签订了一份《组建公司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双方共同投资设立邦辉置业;双方共同出资1,000万元,其中昌辉公司出资90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90%;朱某出资10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10%。之后,昌辉公司为朱某垫付了100万元用于成立邦辉置业的验资所需。
工商年检未通过
        同年6月17日,邦辉置业登记成立,公司章程载明:股东应当在2004年6月30日之前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以优先认缴出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此后,虽几经催促,朱某一直未按约定将100万元打入公司账户。
       2009年底,上海市工商行政局浦东新区分局年检时发现,邦辉置业的注册资本缺位了100万元,遂立即向其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明确其虚报注册资本100万元,并责令改正。为此,邦辉置业将股东朱某诉至浦东法院,要求其立即缴纳法定出资额100万元,要求判令朱某因投资不实而对其所持股权不享有表决权、新股认购权,并对公司成立至今所产生红利不享有分配权。
朱某应缴足出资
       法庭上,朱某辩称,其对公司作出了巨大贡献,10%的股权是大股东昌辉公司赠与的,故应由昌辉公司代其履行出资义务;即使其未受赠股权也未实际出资,邦辉置业也无权限制股东权利的行使,自己当然享有表决权、新股认购权和红利分配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股权系昌辉公司赠与,故无法认定昌辉公司为回报而赠与朱某系争股权,并代朱某履行了出资义务;分红和认购新股均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而朱某至今未缴足出资,故其不应享有未出资股份项下的红利分配权及新股认购权;然而公司法明确了表决权行使不以实缴出资,故朱某不履行出资义务并不影响其表决权之行使。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目前,公司设立中,诸如小股东朱某这一类未履行股东义务的现象非常普遍。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案中,被告朱某未缴足出资,故其不应享有未出资股份项下的红利分配权及新股认购权。值得一提的是,该案作出了否定性判决,突破了一般商事案件的确认权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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