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证券虚假证券第一案尘埃落定 股民获赔近30万

 来源:新金融 发布时间:2011-8-15 9:35:05 点击数:
导读:今年(2011年)6月中旬,浙江股民陆女士诉某省电视台虚假证券广告索赔案,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股民依法获得赔偿,这也是股民因虚假证券广告索赔案起诉获赔的第一起案件。记者近日获悉,由…

    今年(2011年)6月中旬,浙江股民陆女士诉某省电视台虚假证券广告索赔案,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股民依法获得赔偿,这也是股民因虚假证券广告索赔案起诉获赔的第一起案件。记者近日获悉,由于被告方未上诉,目前,该笔赔偿款已全部支付给陆女士。

  据了解,2009年12月23日,该案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某省广播电视集团、某省电视广告公司、广州龙媒盛世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媒盛世")作为被告,原告陆女士诉讼代理人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陆女士起诉请求赔偿损失为53.2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之后变更为48.69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看财经节目广告被骗50余万

  2009年2月20日,早上8点多,陆女士收看某省电视台影视娱乐频道"财经在线"节目广告。其声称,股民跟随广告上面的公司操作,可以在10多天内获得上涨120%多的收益。并且,广告下方有一栏流动的投资咨询号码,其中一个号码是4006571120,或者发信息118到020118.

  "因2008年炒股亏损,我很希望找一个可靠的机构跟着一起操作股票",陆女士称,"某省电视台影视娱乐频道的财经节目播放的广告言辞确定,没有任何风险提示,承诺肯定能实现盈利,让我觉得值得信任。"陆女士并表示,一直以为电视台播放广告,肯定是要经过审核,至少不会为骗子公司播放广告。

  于是,她按照电视广告的联系方式发信息。在联系了广告中的"华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公司")后,按照"惯例",陆女士被要求入会。"首先,汇款5000元作为入会费;然后,又汇出2.3万作为一季度会员费。对方称,投资三月春风计划需4万元,保密费押金需8万元,所以我按要求汇去多笔款项。另外,对方要求账户上至少要有50万元现金,于是我又汇去20万元,总计汇去54.2万元",陆女士告诉记者。

  后来,经人提醒,陆女士才察觉有可能被骗。于是,其向华天公司要求退款,但只退要回1万元。于是,这才恍然大悟,明白是场骗局并立刻报案。目前,该案已被侦破,相关当事人被起诉,并判以诈骗罪。

  陆女士称,某省电视台影视娱乐频道不经审查,为骗子公司播放广告。正是基于对电视台的信任,陆女士才会上当。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证监会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以及《XX省广告管理条例》,某省电视台有责任审查广告内容与广告机构的合法性。不过,某省电视台影视娱乐频道疏于审查,导致陆女士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因某省电视台影视娱乐频道隶属于某省广播电视集团,某省电视台与某省电视台影视娱乐频道均无法人资格,故以某省广播电视集团为被告。值得一提的是,某省电视台影视娱乐频道在2009年2月20日8点播出的广告,即导致陆女士受骗广告,是由某省电视广告公司委托播出,而该省电视广告公司承接的广告是由龙媒盛世提供。鉴于该省电视广告公司、龙媒盛世均为广告经营者,应与广告主、广告播出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华天公司委托龙媒盛世制作虚假广告

  目前,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2008年9月至2009年5月期间,案外人陈明俊未经批准,虚构广州华天公司,假借为客户提供股票资讯服务骗取钱财。案外人肖强等人进入华天公司后,委托龙媒盛世制作在某省电视台影视娱乐频道"财经在线"广告节目。龙媒盛世委托某省电视广告公司发布该广告,某省电视广告公司再委托该省广告集团下属的电视台影视娱乐频道发布该广告。

  广告谎称,华天公司有专业操盘老师为客户炒股、收益高,并公布咨询电话,诱使观众与之联系。2009年2月,陆女士从该省电视台影视娱乐频道收看广告后,通过广告公布的咨询电话与肖强等人取得联系。根据对方要求,陆女士向对方指定户名为"李兵"的账号汇去5000元入会费。此后,对方以支付会员费、参与"三月春风"投资计划、缴纳保密费押金等为由,多次要求陆女士汇款。2009年3月2日至3月10日期间,陆女士共计向该账户汇款54.2万元。3月14日,经陆女士要求,对方退还1万元。

  2009年3月18日,陆女士向慈溪市公安局浒山派出所报案。2009年12月,陆女士提起民事诉讼。2010年9月,肖强等人因犯诈骗罪在安徽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后,安徽法院于2010年10月向陆女士退还部分赃款4.51万元,故陆女士在民事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

  股民获赔近30万元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广告法》第27条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法院认为,本案中,某省广电集团作为广告发布者、某省电视广告公司和龙媒盛世作为广告经营者,未依法查验华天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发布虚假的"财经在线"广告,未尽法定审查义务,均具有过错。陆女士在收看该广告后,拨打咨询电话,致使被肖强等人诈骗巨额钱财,故三被告的过错与陆女士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被告应对陆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另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陆女士作为具有一定社会经验的成年人,收看广告后未经审慎判断,仅凭电话联系,轻信肖强等犯罪分子,在9天内陆续向"李兵"个人账户汇款50余万元。故陆女士本人对其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可适当减轻三被告的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酌情确定,三被告赔偿陆女士60%的财产损失。关于遭受财产损失的范围,因陆女士共汇款54.2万元,目前尚未退还的部分为48.69万元。该款项及汇款后产生的利息损失1.197万元,均属陆女士的损失,法院予以认可。因此,法院判决如下:某省广播电视集团、某省电视广告公司、龙媒盛世共计赔偿陆女士经济损失49.887万元中的60%,即29.9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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