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不足的股东哪些权利受到限制

作者:奚晓明 来源: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 发布时间:2011-8-29 10:15:33 点击数:
导读:《公司法》第十七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

 《公司法》第十七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公司法》第4条规定,股东权利主要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本条司法解释列举了可以由公司予以限制的三项资产收益,即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利润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实际上是股东对出资回报所享有的期待权,该权利之实现主要取决于公司利润之产生。

 新股认购权是指股东享有的请求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一般按照实缴出资的比例优先认购,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者,是指股东在公司清算时享有的请求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该权利以公司向其全部债权人清偿债务后尚有剩余财产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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