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控股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217条的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根据《公司法》第217条的规定我国公司法对控股股东的认定采取的是股份和表决权的双重标准。对于股份的认定较为简单,从数量上判断即可,而且对所有的公司均一视同仁;而如何认定股东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则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公司法规定,不同表决事项的表决比例可区分为经出席会的半数以上,过半数或者2/3以上的股东通过,此外公司章程还有可能根据公司具体情况作出个性化得规定。不同的公司股权结构各不相同,因而能够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表决比例也就不尽相同。
新《公司法》颁行后,北京市法院在关联交易诉讼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在认定控股股东方面,法院主要考虑的是持股比例,其次是对董事会的人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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