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嘴汪建中一审获刑7年 或为民事赔偿增加胜诉几率

作者:李 冰 来源: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2011-8-4 11:09:45 点击数:
导读:羁押近3年后,“股市黑嘴”汪建中案今日有了一审裁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汪建中有期徒刑7年,罚金人民币1.25亿余元。这是我国证券界首例“黑嘴”入刑的案例。  &ldqu…

      羁押近3年后,“股市黑嘴”汪建中案今日有了一审裁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汪建中有期徒刑7年,罚金人民币1.25亿余元。这是我国证券界首例“黑嘴”入刑的案例。

  “这个判决是认证事实错误、实用法律的错误,是存在瑕疵的判决。”8月3日下午汪建中维权律师高子程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他同时表示:“5天之内会递交上诉书,下午我们会见了汪建中,他也表示坚决上诉,我们肯定一打到底。”

  证券界著名律师张远忠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该判决结果合乎规定,是公正的判决。”

  汪建中称坚决上诉

  汪建中的三名亲属都因涉嫌帮其转移非法所得率先被诉。汪建中的辩护律师高子程庭审后表示,“要上诉,不是汪建中先买股票再推荐,而是相反。要上诉到底。”

  汪建中于2008年11月8日被抓获归案,违法所得已于案发后被追缴。

  经法院审理查明,汪建中在担任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利用本人及他人身份证开立由他实际控制的沪、深证券账户,在中信证券(12.29,0.03,0.24%)北京北三环中路营业部等开立10余个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同时在工商银行(4.19,0.01,0.24%)等开立10个银行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存取和划转。

  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间,汪建中采取先买入“工商银行”等38只股票,再利用首放公司名义通过“新浪网”、“搜狐网”、证券时报等媒介对外推荐,并抢先卖出相关股票,人为影响股票价格。造成这些股票交易量、全天成交量增长等情况。

  经法院查明汪建中共操纵证券市场55次,累计买入成交额人民币52.6亿余元,累计卖出成交额人民币53.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25亿余元。

  法院认为,汪建中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操纵证券市场,侵害了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高子程认为,这个判定汪建中有左右股价的影响力,这个是错误的观点,并没有法律依据和任何机构认定,也没有任何一个机构在说他是“红嘴”还是“黑嘴”。”

  他同时强调:“事实本身就是无罪的,如果上诉的结果不是很理想的话,我们就申诉,肯定一打到底。”

  民事赔偿案悬念待解

  公诉判决结果已出,涉嫌操纵股市的汪建中,再遭遇股民的民事诉讼。起诉人王某称因购买汪建中推荐的股票而导致亏损十万余元,因此向汪建中及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索赔10万余元。

  王某的代理律师张远忠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王某购买汪建中推荐的股票并未签署合同,但汪建中涉嫌操纵股市,构成了侵权关系。”

  王某称,在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间,浏览“掘金报告”,陆续买入报告推荐的中信银行(4.51,-0.03,-0.66%)中国石化(7.62,0.02,0.26%)万科A(8.32,-0.03,-0.36%)股票,并听信报告,一直持有万科A,三只股票亏损额共计101079.75元。而证监会处罚汪建中操纵的证券中,其中涉及中信银行、中国石化和万科A。

  张远忠律师认为,此次判决结果是对民事赔偿有利的支撑。张远忠同时认为,王某购买上述股票的时间与证监会认定汪建中操纵股票的时间相符,且汪建中荐股影响力很大,王某的损失与汪建中荐股完全具备因果关系。

  另外据记者了解,除了王某外还有10多位因汪建中操纵市场造成损失的股民等待赔偿。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刘晓雨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对此案民事赔偿或将遇到的阻碍提出了三点质疑,他认为,汪建中民事赔偿案存在着悬念。其中包括,对此案证监会是否有相应的认定,如果有,那么民事赔偿可以不受刑事案件干扰。其次,对于汪建中涉案股票的操作细节有待披露,另外,目前,操纵股价民事赔偿审理标准尚存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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