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股市黑嘴”不能断了股民的索赔路

作者:李迎春  发布时间:2011-8-8 9:18:57 点击数:
导读:据报道,“股市黑嘴”汪建中被以操纵证券市场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人民币1.25亿余元。这是国内以“抢帽子”操纵证券市场获刑的首个案例。汪建中曾以股评人身份先期买进自己所推荐股票,之…

据报道,“股市黑嘴”汪建中被以操纵证券市场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人民币1.25亿余元。这是国内以“抢帽子”操纵证券市场获刑的首个案例。汪建中曾以股评人身份先期买进自己所推荐股票,之后在股票交易时抢先卖出,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汪建中采取上述方式操纵证券市场55次,非法获利1.25亿余元。其中汪建中已被证监会申请强制执行并上缴国库罚款5000余万元予以折抵,还有7000万元罚金未缴纳。

  汪建中不是第一个“股市黑嘴”,也绝不会是最后一个;但是作为第一个获刑的“黑嘴”,却有重要意义:一是警示后来的“黑嘴”,二是提醒司法机关深挖细查以前漏网的“黑嘴”。

  对这份判决,辩护律师高子程说,汪有自首情节,肯定会上诉。汪建中认为,判决7年太重,无法接受,不过对上亿罚金,他未表示异议,“我给法院写信表示能偿还罚款,在公安阶段扣押的钱有一亿,还有一些财产扣押,能支付。”可见,对汪建中心目中,自由还比金钱重要得多,他愿意倾家荡产换取更多的自由。问题在于,他一旦身无分文,真正直接的受害者———股民找谁索赔?

  报道中提到,已有股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汪建中也表示,“全家人都进来了,(多名亲属涉嫌帮助转移资金被捕),还不知道判决结果。现在资金都被扣押了,没一分钱。”网友将这一过程调侃为:“从股民手里骗钱然后罚没。”股民是真正的受害者。

  因此,在处罚金的时候,法院应该考虑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如何连接的问题,尤其要优先考虑直接受害者股民的权益。1.25亿的罚金是汪建中的非法所得,这一非法所得破坏了国家的法律,但并没有直接使国家财物遭受损失,而是建立在股民损失的基础上的,如果全部罚进国库,相当于股民的损失进了国库,股民为汪建中买了单。此外,巨额罚金基本上把汪的个人财产罚光了,股民索赔自然会成为空头支票。这显然不公平。

  对有直接受害人的刑事案件,遵循先刑后民的顺序,先追究刑事责任,再进行民事索赔。此案也遵循这一顺序,但暴露了刑事罚金堵塞民事赔偿的问题。因此有必要重新考虑。根据现有法律,有两种途径,一是降低罚金数额,保证汪建中一定的赔偿能力,为民事索赔留有余地。二是在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这会极大增加案件的繁琐程度,因为涉及数量众多的诉讼主体,还有取证、参加诉讼等一系列问题。但这却是协调刑罚和民事赔偿最好的方式。法院可以通过公告,在一定期限内征集民事诉讼参与人,统筹考虑民事赔偿和刑事罚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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