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披露新潮实业收购过程内幕交易案始末

作者:孙琪  发布时间:2011-8-9 16:23:26 点击数:
导读:昨日,证监会在其官网披露了新潮实业(600777)去年5月发生的一桩内幕交易案。这又是一桩在收购过程中发生的内幕交易。  去年3月22日,有关机构拟收购新潮实业。新潮实业于2010年5月15日发布公告,称其第一大股东…

        昨日,证监会在其官网披露了新潮实业(600777)去年5月发生的一桩内幕交易案。

         这又是一桩在收购过程中发生的内幕交易。

  去年3月22日,有关机构拟收购新潮实业。新潮实业于2010年5月15日发布公告,称其第一大股东烟台东润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拟转让其持有东润公司的部分股权,如果转让股份一事能够完成,新潮实业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2010年5月17日,双方谈判确定股权转让价格。2010年5月27日,新潮实业发布公告披露《收购烟台东润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框架协议书》,新潮实业的实际控制权将发生变化。

  按照相关规定,新潮实业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0年3月22日至5月15日和2010年5月17日至5月27日。

  而时任北京首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士泉,于去年3月24日就知悉新潮实业股权结构重大变化的信息。随即在第二日即3月25日,以6.69元至6.72元的价格买入新潮实业40万股,金额为268.12万元。5月24日,林士泉以6.85元至6.91元的价格卖出手中40万股新潮实业,成交金额为275.58万元,获利5.56万元。

  按照证券法规定,林士泉构成了内幕交易行为。

  尽管林士泉在今年5月31日和7月12日分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山东证监局主动汇报了交易情况,承认错误,并已将不当所得款7.46万元交至新潮实业。但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没收林士泉违法所得5.56万元,并处以5.56万元罚款。鉴于林士泉已将不当所得款7.46万元交至新潮实业,在执行处罚决定时,7.46万元从新潮实业收缴,剩余罚款由林士泉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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