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公司治理结构的典型立法模式分析

 来源:北京公司法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9-2 13:27:18 点击数:
导读:世界上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多种立法模式,比较典型的有英美法系的英美模式,大陆法系的德国模式和日本模式。这些模式虽然各有千秋,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遵循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并体现了公司机关权力的…

世界上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多种立法模式,比较典型的有英美法系的英美模式,大陆法系的德国模式和日本模式。这些模式虽然各有千秋,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遵循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并体现了公司机关权力的分工与制约。

  (一) 英美模式:“单轨制”公司体制,公司机关只设股东会和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但其权力仅限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明文列举;董事会是公司的中心机关和常设机关,虽然位列股东会之下,但握有经营决策、业务执行、监督、代表等实权,以及未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列举出的股东会的权力。

   (二)德国模式:“双层委员会制”,公司机关由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组成。三者是上下级关系,即股东会之下设监事会,监事会之下设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但其权力受到较大限制,实行董事会中心主义;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但同时握有董事任免、董事报酬决定、重大业务批准等权力;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业务执行和代表机关,还拥有公司法规定之外的股东会的部分权力。

   (三)日本模式:在借鉴英美模式和德国模式的基础上创新改造而成,具有英美模式和德国模式的双重特点。大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小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察人。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决议范围限于商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决定、业务监督机关,内部设立“代表董事”负责执行公司内外业务;监事会或监察人是公司的监督机关,其中小公司只设监察人主要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监督,大公司设立必须有一名外部监察人的监事会,负责对公司的全面监督。

上一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 下一篇:公司治理要素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