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索赔绿大地恐成传说

作者:郭素凡  发布时间:2011-9-26 15:59:16 点击数:
导读: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大地”)欺诈上市的民事赔偿诉讼蓄势待发。“目前只等认定有罪的刑事判决书下来并生效或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下来,民事诉讼就可以正式启动了。&r…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大地”)欺诈上市的民事赔偿诉讼蓄势待发。

    “目前只等认定有罪的刑事判决书下来并生效或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下来,民事诉讼就可以正式启动了。”本次民事赔偿诉讼委托代理律师之一的北京律师陶雨生说。

    不久前的9月6日上午,绿大地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一案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其前董事长何学葵面临伪造财务报表、欺诈上市、虚假信息披露三项罪名的指控。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目前各方律师征集到的适格原告已达80多人。

    “但初步估计绿大地民事赔偿索赔金额肯定不可能上亿。”另一委托代理律师宋一欣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此前则有消息称绿大地有可能面临25亿元的股民索赔。

民事索赔不会过亿

    “并不是全部流通股股东都是适格原告。”宋一欣解释说,“虚假陈述揭露日是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件的关键点,如果时点不对,许多人会因主体不适格而败诉。”

    初步断定,绿大地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12月21日绿大地上市之日至2010年3月17日,虚假陈述揭露日则为2010年3月18日,即绿大地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之日,立案稽查的理由是绿大地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

    “由此判断,适格原告应该是在实施日,即2007年12月21日之后买入,在揭露日2010年3月18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股的亏损者,如果不在这个时间点内,投资者即便有损失也不能索赔。”陶雨生说。

    “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不同,对于虚假陈述案件在2003年已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所以在投资损失额计算上也并不困难。”陶雨生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时间点确定后,主要损失包括买入卖出股票的差价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投资额的利率。”

    “根据目前各方律师收到的委托,绿大地的民事索赔肯定不会过亿元。”宋一欣说。

    不过,民事赔偿启动需等待前置条件的成立,包括法院的生效刑事判决或者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

    “由于有前置条件在先,则索赔股民不需要证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免去了原告举证责任。”陶雨生说。

    据委托受理律师介绍,绿大地民事赔偿将采取单独诉讼方式,每个索赔者一份诉状,最后由法院合并审理。

    民事赔偿消耗的精力不少,而这些股民能获得的赔偿,相对绿大地欺诈上市的获利来说,可谓九牛一毛。

绿大地欺诈路线

    何学葵目前还被羁押在云南省看守所中,等待法院的判决结果。

    这位昔日的云南女首富,用她的勤劳做大了绿大地,也用欺诈将绿大地这个“气球”在股市上“吹破”。

    9月6日,何学葵面带微笑入庭。在庭审的最后发言中,她表示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愿意尽其所有补偿社会、公司和股东的损失。随着庭审的进行,绿大地的欺诈上市路线也逐渐呈现在人们眼前。

    2007年12月21日,A股唯一的绿化上市公司绿大地登陆创业板,IPO募集资金总额为3.46亿元,主营绿化苗木种植及销售、绿化工程设计及施工等业务。挂牌首日,报收45.82元,股价上涨177.87%,何学葵因持有绿大地28.63%的股本,当时身价超过11亿元。2009年,何学葵登上胡润富豪榜,并获得了“云南女首富”称号。

    然而,漂亮的招股说明书只是严重粉饰的结果。据检察机关起诉书显示,2004年至2009年间,绿大地公司在不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下,为达到上市目的,经过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时任绿大地董事及财务总监)、庞明星(四川华源会计师事务所所长)的共谋、策划,由被告人赵海丽(时任绿大地出纳主管)、赵海艳(时任绿大地大客户中心负责人)登记注册了一批由绿大地公司实际控制或者掌握银行账户的关联公司,并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成员、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虚增收入。

    在绿大地多家上下游公司中,大部分为关联公司,多为何学葵身边人所注册。这些公司与绿大地签订阴阳合同,把收入和利润做高,包装出“漂亮”财务报表。

    起诉书显示,绿大地的高管还采用虚假苗木交易销售、编造虚假会计资料或通过受绿大地控制的公司将销售款转回等手段,虚增营业收入2.96亿元,并将这部分“收入”浓墨重彩地写进了招股说明书,增加上市筹码。

    遗憾的是,A股市场未能识破绿大地的“弥天大谎”。

    上市闯关成功后,何学葵没有就此把公司带入规范运行的轨道,而是继续使用上市前的虚增手法粉饰报表。2007年至2009年间,虚增收入2.5亿元,虚增土地使用权的资产2.88亿元。这些数字都实实在在地写入了公司年度报告,呈现给了股东和社会公众,成为投资者重要的投资依据。

    直到2010年,绿大地行骗之事终于败露。

惩罚力度小

    记者注意到,庭审后绿大地随之发布重大诉讼进展公告,9月8日开市起复牌。本周一,绿大地股价更是逆势上扬,令不少惊魂未定的投资者悲喜交加。

    相关律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何学葵等人被定罪并无悬念,根据刑法,如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罪成立,等待何学葵和绿大地的,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30万元以下罚款和1731万元以下罚金。这一惩罚数字,相比绿大地欺诈上市的获利,实在显得“寒碜”。

    财经评论员皮海洲就表示,欺诈上市是资本市场的第一大罪,在成熟的资本市场国家中是要受到严厉处罚的,不仅上市公司面临退市风险,而且主要责任人也难逃牢狱之灾。而在我国A股市场,对欺诈上市的处罚却要轻得多。

    获罪后处罚成本低的另一个表现就是民事赔偿的不易和获赔数额少。

    “国内进行民事赔偿诉讼需要前置条件满足,但我认为这一条件应该扩大,不仅包含证监会行政处罚和法院判决,还应包括证监会公开谴责、行政机关责令整改、行政机关监察公告、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甚至证券业协会处罚公告,都可以纳入前置程序,这样才能便利中小投资者积极维权。”陶雨生说。

    美国证券市场有集团诉讼制度,抓住一个公司,则达到“赔死”的地步,宋一欣认为,这对上市公司欺诈行为具有很大的威慑力,中国也应该逐步引入集团诉讼。

    目前国内的立法初衷是有效填补投资者损失,上市公司赔偿的金额往往不大,陶雨生表示,与赔偿所得相比,由于索赔手续繁琐,审理耗时费精力,不少投资者都会放弃索赔。

    “然而,像绿大地这样的严重欺诈行为,其负责人最多获5年有期徒刑,5年后出来又可以重新开张。对中小投资者来说,选择打官司维权,反倒需要勇气。”陶雨生说。

    ■链接

    证券法:

    第189条 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193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

    第160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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