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清算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来源:北京公司法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9-6 10:06:09 点击数:
导读:1公司权力机构决议解散公司2依法成立清算组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天内公司即应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也可选任注册会计师、…

  1公司权力机构决议解散公司

    2依法成立清算组

   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天内公司即应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也可选任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自清算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须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所在的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3履行债权保护程序,公告及申报登记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4、清算财产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清算期间的财产包括:1、清算开始时公司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2、清算开始后至清算终结前公司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公司先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公司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权利人通过清算组收回;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由债权人以提保财产为限优先受偿,未受偿部分视同非担保债权。担保物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5、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如果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否则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确认。

6、清算报告

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报告经确认后,视为已解除清算组的责任。但清算组有违法行为的,不在此限。

7、注销登记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登记后,清算组应当公告企业终止。

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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