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银价波动连锁反应 深发展被指强行平仓

作者:刘妍  发布时间:2011-9-9 10:24:49 点击数:
导读:中国法院网讯由于自己的贵金属投资账户被强行平仓,近日,杨先生将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门支行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由此造成的交易亏损55000元。杨先生起诉称,2010年5月13日,其与深圳发展银…

中国法院网讯   由于自己的贵金属投资账户被强行平仓,近日,杨先生将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门支行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由此造成的交易亏损55000元。

    杨先生起诉称,2010年5月13日,其与深圳发展银行签订了《深圳发展银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书》。今年4月26日,杨先生从金卡中转入上海黄金交易所65000元,并通过该银行的“聚宝盆”交易平台从事白银交易。5月3日早9点一开盘就竞价买卖,但白银的价格一路下跌,杨先生账户内的白银已不能卖出,只有持仓等待白银价格上涨。5月5日,深圳发展银行对杨先生账户内的18手白银进行强行平仓,导致杨先生无法在低位回补,只好将其剩余的10手白银卖出,否则对方还可强行平仓。

    杨先生认为,深圳发展银行无权动用其账户内的保证金,无权对其账户进行强行平仓。故诉至法院,要求深圳发展银行赔偿因强行平仓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55 000元。

    法庭上,被告代理人表示,其在官方网站上随时公布上海黄金交易所要求的账户保证金比例,对客户的账户保证金比例的要求随之变动。2011年4月28日,深发展银行定的账户保证金比例是21%,其在官方网站上进行了公布,当时上海黄金交易所对其要求的账户保证金比例是 16%。而杨先生的账户保证金比例既低于深圳发展银行要求的21%的账户保证金比例,又低于上海黄金交易所要求的16%的账户保证金比例。由于杨先生未及时补足保证金,故深圳发展银行对杨先生的账户内18手白银进行了强行平仓。银行银行认为其进行强行平仓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杨先生和深圳发展银行均表示杨先生之前进行白银交易曾经盈利。自今年5月,国际局势动荡引发国际银价波动,白银价格下跌导致此次诉讼。

    目前,本案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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