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律所联手股市维权 征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原告

  发布时间:2012-2-21 15:41:07 点击数:
导读:2012年02月21日07:31国际金融报微博  本报综合报道《国际金融报》  日前,记者获悉,由四家律所组建的“中国反证券欺诈律师团”发起了第二轮征集原告的活动,这次他们推出的是内幕交易…
 2012年02月21日 07:31  国际金融报微博
 

  本报综合报道 《 国际金融报 》

  日前,记者获悉,由四家律所组建的“中国反证券欺诈律师团”发起了第二轮征集原告的活动,这次他们推出的是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涉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内幕交易案、国美集团董事局原主席黄光裕内幕交易案、银河证券原总裁肖时庆内幕交易案三个内幕交易案件。

  据反证券欺诈律师团人士介绍,内幕交易是证券欺诈行为中多发的一种类型,也是证监会重点打击的对象,内幕交易主要是利用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优势,内幕信息知情者在市场反应前进行证券买卖从而赚取收益。内幕交易危害大,扰乱市场秩序,坑害投资者。市场人士普遍认为,内幕交易已成为危害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一大“毒瘤”。

  根据公开资料,2011年10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受贿案进行公开宣判,认定李启红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2010年8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黄光裕案作出终审判决,对黄光裕因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三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14年以及罚没8亿元人民币的判决维持不变。

  2011年4月底,银河证券(微博)原总裁肖时庆因受贿和内幕交易两项罪名,被河南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处死缓。法院认定,肖受贿约1546万元,内幕交易获利约1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76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反证券欺诈律师团律师关建梅认为,因内幕交易案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均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

  反证券欺诈律师团于2011年11月在北京成立,由公司法、证券法专业律师联合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组成,旨在通过个案处理满足或支持投资者的利益诉求,使实施证券欺诈的违规者付出高昂的代价,从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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