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发展虚假陈述索赔案全部成功调解结案

作者:臧小丽律师 来源:股东维权网(www.gudonglawyer.org.cn) 发布时间:2013-12-19 13:34:02 点击数:
导读:今日,廊坊发展(原“华夏建通”,代码600149)公告了66名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的案件结果。公告显示上市公司已与66名原告达成赔偿调解方案,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已签发《民事调解书》,廊坊发展合计赔偿股民…

今日,廊坊发展(原“华夏建通”,代码600149)公告了66名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的案件结果。公告显示上市公司已与66名原告达成赔偿调解方案,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已签发《民事调解书》,廊坊发展合计赔偿股民的金额为1294.57万元,最早的一批赔偿金将于2013年12月31日前发放。这则公告意味着参加600149股票索赔的66名股民将全部获赔,此案应该算是2013年度审结的最大的虚假陈述索赔案,也是河北省内法院处理的首例股民索赔案。

本人臧小丽律师自2011年2月左右开始陆续代理华夏建通股民的索赔维权工作,自2013年12月调解结案历时近3年。我既是第一个向廊坊发展起诉的原告律师,也是代理股民人数最多的原告律师。我共计接受了28位股民的委托,起诉金额是553.25万。其实,律师办理一个案子花费了近3年时间,最终取得了比较满意的结果,绝非原告律师一人的功劳。我的这点心得体会不仅仅适用于证券维权案件,还可以延伸到律师代理的所有诉讼委托案件。

今天看到廊坊发展股民诉讼案的公告,确实有点儿激动。作为一名律师,拿到一摞胜诉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喜悦可想而知。下面,我就把办理这个案子的几点心得与大家做一个分享。

其实我最需要感谢的是我的委托人——廊坊发展案的股民。

几天前,在我领到了石家庄中院送达的28份民事调解书之后,我用短信、电话、邮件等方式告诉了我的委托人诉讼结果和调解方案,很多股民向我表达了谢意,总体意思是对律师的坚持、付出和案件结果表示认可。对股民的致谢回复,我多简单地回答:“不用谢,这是我应该做的。”其实,真正要说谢的是我。感谢我的委托人,廊坊发展案参加维权的股民!有了股民的信任和交托,才会有我们证券维权律师的坚守。委托人的信任是律师工作的最大动力。不仅是廊坊发展索赔案,还有过去我成功办理的东盛科技案、中电广通案、中捷股份案等,以及正在办理的绿大地案、佛山照明案等等,绝大多数委托我的股民都是从未谋过面的异地股民,他们基于对律师的个人信任,基于对律师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社会知名度、公众形象等各方面的认可,才与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委托关系。对于每一份委托,我倍感珍惜,股民交托的是他们对律师的希望和信任,而律师领受委托则意味着一份沉甸甸的责任。

所以,廊坊发展案能够成功获赔首先感谢的是我的委托人,没有你们积极参加起诉,哪来的获赔?没有你们的交托与信任,哪有律师的成功代理?其实,一家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应该很多很多,人数过千、过万都是在正常的,仅廊坊发展案,我接待过的股民咨询可能就达百人左右,但真正参加起诉的全部股民只有66人。绝大多数股民可能因为信心不足、维权信息闭塞、对虚假陈述索赔案件不了解、超过诉讼时效等各种原因错过了索赔机会。记得曾有几个来自江苏的股民,一家子好几个人都是600149股票的受损股民,按照我们的索赔条件,他们是完全符合条件的,邮寄来资料后我计算出他们一家子可索赔金额总共是40多万,但当律师告诉他起诉还要做身份证公证,法院要收少量的诉讼费,他一下子就火了,说股票已经亏很多了,起诉还没拿到钱你律师就要我交钱,这样的傻事我绝对不干,一副很精明的样子……。我只好把他寄来的资料原封不动地寄给了他,也是想证明我既不是他所担心的骗子,也不会泄露他的隐私,最后他就自然就没再参加诉讼。还有另外一个四川的股民,仅600149一只股票就亏了100多万,但等他决定要起诉的时候,已经是今年春节过后,而那时廊坊发展案的诉讼时效已经过期了,按照法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即使符合条件,也会丧失胜诉权,那时他再找我代理,我就没法接受了。现在想想,上面说的这几位没参加索赔的投资者要是知道了今天这个结果,一定会感到可惜吧,我正在为他们感到可惜。

证券维权律师需要尊重你的同行,律师之间强强联手不是坏事。

俗话说:“同行是冤家”。但是在证券维权律师圈内,我们几位一直代理股民维权的律师之间不是死对头、不是竞争对手,而是战友和同志关系。越是原告人数多、金额大的案子,律师之间越是需要尊重与合作。2012年度审结的最大虚假陈述案——东盛科技案,共计148名原告参加起诉,其中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了64名投资者、本人臧小丽律师代理了60名投资者,另外,还有知名维权律师宋一欣、薛洪增律师也是主要的原告代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许峰律师、臧小丽律师、宋一欣律师、薛洪增律师我们四名原告律师尽可能求同存异,最终使得案子在法院主持下全部调解成功。

廊坊发展案是2013年度审结最大虚假陈述案,原告律师除了我之外,还有另一位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广州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从庭审状况、调解思路、案件进展等我和刘国华律师也是信息互通的、互相配合的。我的体会是:在诉讼及调解过程中,有些案子因客观原因或保密要求或其他原因,原告或证券维权律师同行如果无法全部联合起来,但至少要做到互相尊重。无论如何,突出自己、打压同行是绝对不合适的。

证券维权案件原告律师与法院及上市公司打交道应当有理、有据、有节。

虚假陈述索赔案件是一种新类型的证券诉讼案件,原告是分散在全国各地的股票投资者,原告代理律师一般都是社会知名度高的证券维权“专业户”,一审受理法院是省会城市的中级法院,而被告是当地的知名企业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老总或大股东,案件的进展情况又有财经媒体跟踪报道。因此,这样的案子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法院都是比较重视的,会把这类案子当作重大性案件来处理。虽然到目前为止,还有不少中级法院从来没有审理过这样的案子,负责审理的法官也可能从来没接触过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案子。但法院会把这样的案子交给能力强、责任心重的法官来办理,有的案子甚至是庭长直接主办、主管院长督办的。像廊坊发展索赔案石家庄中院虽从没审理过此类案子,但审理过程中,从损失计算方法、揭露日确定、原告是否属于机构投资者、系统风险等各方面,承办法官都与原被告律师多次进行沟通,另外法院还几乎穷尽了此前其他法院的审理全部判例,据说承办法官甚至不远千里,跑到青岛中院调出了当年东方电子案的一个判决书。这些工作其实都是法院与原被告律师谈调解的基础,法院只有对事实和法律的把握上能与原被告律师达成大概一致,才有可能最终谈成调解结果。

回顾虚假陈述索赔案件的10多年的历史,总体看来股民胜诉或调解获赔概率其实挺高的,这也说明这类案子中的绝大多数没有遭遇司法不公。因此,原告代理律师在介入案件时,不宜先入为主,把社会和公众对法院和法官的偏见带进案子中来,不宜假设法院一定会“司法不公”,不要误认为被告上市公司早已“搞定了法院”。这种假设和对抗情绪不仅是对你自己工作能力和法律的不信任,也容易将原告律师置于与法院、上市公司对抗的局面。而依据最高法院的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着重调解、鼓励和解”是一大原则。对抗、冲突的态度绝对不利于诉讼和解,你对别人有理、有据、有节,不卑不亢,人家会更加尊重你的修养和专业能力。

呵呵,以上是我办理这个案子的一点小心得。写上此文,本意并非把自己打扮成“工作能力强、胜诉率高、人品好”的律师,只是希望在中国证监会越发重视投资者保护的大背景下,廊坊发展案的成功能让更多的投资者对证券索赔、虚假陈述维权多一份信心、多一点了解。同时,也希望这个案子对我此后的证券维权工作也是个促动,愿2014年的索赔代理工作越走越好!

感谢您的阅读!

 

                                       臧小丽律师

                                草于2013年12月13日,周末

 

 

附件: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

公告日期:2013-12-1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调解结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调解赔偿金额约1294.57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是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基本情况详见公司2013年 1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发布的《廊坊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诉讼事项公告》(临2013-002)。 

    二、调解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庞晓荣、王琦等共 

计66 人与我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调解 

赔偿金额合计约1294.57 万元,分别于2013 年12 月31 日前支付约 

703.97 万元,2014 年6 月30 日前支付约344.36 万元,2014 年10 月 

31 日前支付约107.82 万元,2014 年12 月31 日前支付约138.43 万元。 

    本次诉讼案件受理费合计约26 万元,由原告和被告各负担一半, 

本公司负担受理费合计约13 万元。 

    三、截止目前,本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依据上述《民事调解书》,本次诉讼将导致公司2013 年度利润减 

少约1307.57 万元。 

    特此公告。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上一篇:王胜源与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调解书 下一篇:神开股份股民维权赢了 一审获全额赔付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