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宏远诉讼时效仅余最后两月 四地律师联合征集民事索赔代理

 来源:投资快报 发布时间:2013-8-16 15:46:38 点击数:
导读:作为知名品牌,宏远曾给体育迷带来诸多欢乐。然而作为上市公司,粤宏远却给不少投资者带来伤害。两年前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指出,该公司存在所有者权益不实1.45亿元、收入不实7392万元、成本费用不实7065万元等…

作为知名品牌,宏远曾给体育迷带来诸多欢乐。然而作为上市公司,粤宏远却给不少投资者带来伤害。两年前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指出,该公司存在所有者权益不实1.45亿元、收入不实7392万元、成本费用不实7065万元等会计违规问题。股价应声下跌,投资者损失惨重。如今,针对该公司的民事赔偿诉讼时效仅余两个月。

    财务多项问题被财政部处罚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宏远)于1994年8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为000573。

    2011年10月12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一号)》。公告指出,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该公司存在所有者权益不实1.45亿元、收入不实7392万元、成本费用不实7065万元等会计违规问题,少缴各项税款554万元。其中:该公司2009年将投资性房地产转让所得与成本直接冲抵,分别少计收入、成本6104万元;下属广东宏远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税务部门报送的2009年财务报表与审计报告后附报表不一致,资产相差2.44亿元、收入相差5976万元、利润相差399万元。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并对该公司及下属广东宏远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调整会计账务,并补缴相关税款。

    2011年11月11日,粤宏远发布了《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情况及整改情况的公告》。根据《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情况及整改情况的公告》的内容,粤宏远存在以下问题:(1)营业收入核算方面,存在未及时核算没收押金、广告租金收入,营业收入科目核算不规范以及跨期确认收入的问题,涉及收入697.44万元;(2)成本核算方面,主要是未及时调整应收回的土地成本,以及广告费跨期列支的问题,涉及广告费金额89.10万元;(3)财务报表披露存在未及时披露金丰体育公园对外承包的问题;(4)会计基础工作方面,存在少量未取得合法原始票据50万元和会计科目使用不当以及会计报表与税务报表存在差异的问题,总资产差异金额2.4亿元,主要是由于会计报表与税务报表房地产销售收入确认时点不同造成的;(5)税收方面,存在多列支融资利息28万元和未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6)内部控制方面,存在购买理财产品内部控制程序不严,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问题。

    四地律师联合征集代理

    根据《证券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规,因粤宏远虚假陈述行为受到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均可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就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向粤宏远等虚假陈述行为人要求赔偿。

    针对粤宏远因证券虚假陈述受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行政处罚一案,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由代理了东方电子、海信科龙、东盛科技等诸多证券投资者维权案例的四地五大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等组成强大维权律师团,联合向广大粤宏远投资者征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委托代理,将代理投资者向粤宏远等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之诉。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

    维权律师团成员初步确定:投资者只要在2010年4月16日至2011年10月11日期间买入该股,并在2011年10月12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即符合起诉的条件。投资者应当最晚在2013年10月12日之前提起诉讼。如过期起诉,将丧失胜诉权,不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000573股票打印至2012年12月31日)、联系地址邮编及电话。律师将为投资者免费计算损失,如符合条件,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

(余以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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