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5家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索赔到期

作者:余以墨 来源:投资快报 发布时间:2014-2-12 12:35:57 点击数:
导读:据《投资快报》记者统计,2014年A股市场有15家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到期。其中上半年即将到期的包括武昌鱼(600275)、紫金矿业(601899)、鲁北化工(600727)、亚星化学(600319)等企业。2013年12月…

据《投资快报》记者统计,2014年A股市场有15家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到期。其中上半年即将到期的包括武昌鱼(600275)、紫金矿业(601899)、鲁北化工(600727)、亚星化学(600319)等企业。

2013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九条意见,称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期货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并强调要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投资快报》记者提醒广大投资者,符合相关公司索赔条件的股民,切勿错过诉讼时效,否则将错失胜诉的机会。

  以下是记者整理的2014年诉讼时效即将到期的公司资料及相关索赔信息,供投资者参考:

  武昌鱼(600275)

  诉讼时效到期时间:2014.2.16

  武昌鱼是2012年度第一家被证监会开除信披违规行政罚单的上市公司。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4号显示,该公司存在的违规事项包括06、07、08未及时披露有关订立重要合同、重大诉讼事项及其他事项;06、07、08年未披露有关对外担保事项、重大诉讼事项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事项。

  维权律师介绍,2012年武昌鱼因虚假陈述被证监会处罚后,当时已有十多位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诉讼,部分案件已经开庭审理。当时由于考虑到后续还会有很多其他投资者起诉,法院可能会于2014年2月17日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再统一协调解决投资者的系列索赔案件。一旦诉讼时效届满,投资者将失去获赔机会。

  事实上,在2006年5月30日到2010年6月8日之间买入武昌鱼股票,并且在2010年6月8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依法向武昌鱼提起索赔,要求公司赔偿其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ST 国通(600444)

  诉讼时效到期时间:2014.2.25

  *ST 国通原名国通管业。该公司小股东诉山东京博的案件是国内首例因虚假陈述而导致散户起诉“庄家”的案件。

  2007年7月24日至2009年间,山东京博利用其所控制的19个证券账户,动用数亿元资金从二级市场持续买卖国通管业股票,所持流通股比例先后触及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10%、15%、20%、25%和30%的“红线”,但山东京博均未按法律规定履行报告、信息披露以及要约收购义务。在此期间,山东京博还两次虚假披露持股信息误导投资者:2008年7月11日,山东京博披露其持股比例达到5%,当时实际持股比例已高达23.92%;2008年9月25日,山东京博披露其持股比例为10.03%,同样其实际持股比例高达26.48%。

  2012年2月,证监会向山东京博及其董事长马韵升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山东京博和时任董事长马韵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0万元和30万元的罚款。

  维权律师认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确定山东京博控股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7月24日至2009年4月9日,故符合起诉条件的国通管业投资者为:2007年7月24日至2009年4月9日间曾买卖过,并至2012年2月25日时仍持有过公司股票的亏损者或推定亏损者。

  紫金矿业(601899)

  诉讼时效到期时间:2014.5.10

  2012年5月,紫金矿业收到来自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处以30万元罚金,六名高管被警告。

  证监会在处罚书中认定,紫金矿业所属的紫金山铜矿湿法厂于2010年7月3日发生的污水渗漏事故,严重污染了其附近汀江下游的水质,对当地环境造成了极大破坏。对于这一可能影响紫金矿业股票价格的重大事件,紫金矿业应在第一时间公之于众。但紫金矿业未能及时披露该重大事故及后续进展情况,构成《证券法》所指的虚假陈述违法行为。故责令紫金矿业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同时对有责高管作出处罚。

  律师推算,符合起诉条件的紫金矿业投资者为:2010年7月3日至2010年7月11日间曾买卖过,并至2010年7月12日后卖出或仍持有紫金矿业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鲁北化工((600727)

  诉讼时效到期时间:2014.5.22

  2009年6月13日,ST鲁北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12年5月23日,ST鲁北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披露公司因虚假陈述被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认定,ST鲁北在2007年、2008年间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最早为2006年5月24日之合成氨资产停产事项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披露违法包括:重大关联交易未予及时披露、短期借款余款未如实披露、未及时披露热电厂发电机组关停事项等。

  维权律师推算,符合起诉条件的ST鲁北投资者为:2006年5月24日至2009年6月13日间曾买卖过,并至2009年6月13日后卖出或仍持有ST鲁北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格力地产(600185)

  诉讼时效到期时间:2014.6.12

  2012年8月,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了对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格力地产)涉嫌信息披露违规一案的调查结果,此份编号为【2012】2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为海星科技时任董事长荣海,以及时任董事韩钢、徐韬、林作良、杨毅辉、刘克峰,时任监事陈文,时任财务总监雷波。处罚书显示,公司相关违法人员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公司重大担保、诉讼、变化事项等违规行为。

  维权律师表示,从证监会处罚决定来看,海星科技存在多重虚假陈述,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大概来说,在2006年5月到2008年年底之间买入海星科技股票,并在之后仍持有或卖出的投资者可考虑参与此次索赔。

  亚星化学(600319)

  诉讼时效到期时间:2014.6.18

  2010年11月16日,亚星化学披露,因违反证券法被山东监管局立案稽查。2012年6月18日,亚星化学公告披露称,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处罚书显示,亚星化学存在如下违法事实:第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其次,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第三,未按规定披露与亚星集团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第四,2011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符合起诉条件的亚星化学案投资者为:2009年1月16日至2010年11月16日或2009年2月9日至2011年11月4日间曾买卖过,并至2010年11月16日后或2011年11月4日后卖出或仍持有亚星化学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天润控股(002113)

  诉讼时效到期时间:2014.6.18

  2011年2月22日,实名st天润的该公司发布《关于湖南省证监局对公司进行立案稽查的公告》,披露因公司涉嫌违反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被立案稽查。 2012年6月19日,st天润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披露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行政处罚。

  处罚书显示,公司公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重大仲裁事项未及时披露等违规事项。2011年2月22日,公司公告被证监局立案调查的当日,股价跌幅达4.59%。投资者损失惨重。

  根据司法解释,st天润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0年10月9日至2011年2月21日间,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1年2月22日(即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之日)。故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2010年10月9日至2011年2月21日期间买入st天润股票,并且在2011年2月2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至今,经专业律师计算,存在亏损或者推定亏损的股民,可对st天润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挽回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税金及利息在内的损失。

  彩虹精化(002256)

  诉讼时效到期时间:2014.6.29

  2012年6月29日晚间,彩虹精化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证监会认定:彩虹精化未及时披露深圳绿世界与嘉星国际签订总金额共计192,000万元的《产品销售协议》可能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影响,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公司2011年2月23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在彩虹精化虚假陈述行为被曝光后,其股价连续暴跌,致使投资者损失惨重,例如,2011年3月2日开盘价26.37元/股,此后几日股价持续下跌,3月7日收盘价仅22.17元/股,8月4日复牌后连续三个跌停,至8月10日收盘价仅15元/股。

  维权律师认定的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10年12月15日至2011年3月7日之间买入彩虹精化的股票,并在2011年3月7日股市收盘时,仍旧全部或部分持有彩虹精化的股票,存在投资损失的股民就具备申请获赔的资格。

  宁波富邦(600768)

  诉讼时效到期时间:2014.7.11

  2011年10月18日,宁波富邦发布《涉及诉讼公告》,披露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公司对金额达5654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2年7月12日,宁波富邦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根据公告,证监会认定宁波富邦存在的违法事实主要分两个方面:一是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二是年报披露不实。鉴于以上违规行为,证监会决定对宁波富邦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涉案的相关工作人员处以不同程度的警告、罚款等处罚。

  律师推算,凡是在2011年2月3日至2011年10月17日期间买入宁波富邦股票,并且在2011年10月1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至今,经专业律师计算,存在亏损或者推定亏损的股民,可对宁波富邦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挽回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税金及利息在内的损失。

  《投资快报》发自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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