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股票与臧小丽律师联合征集征集宝安地产虚假陈述案股民索赔

 来源:和讯网 发布时间:2014-2-8 15:30:55 点击数:
导读:2014年02月07日17:31来源:和讯股票  和讯股票消息和讯股票与著名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联合发起公开征集投资者向宝安地产提起索赔,凡是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均可参与此次索赔,以下为索赔征集令:  征集宝安地产股民参…

2014年02月07日17:31来源:和讯股票 

  和讯股票消息 和讯股票与著名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联合发起公开征集投资者向宝安地产提起索赔,凡是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均可参与此次索赔,以下为索赔征集令:

  征集宝安地产股民参加索赔:

  证券维权臧小丽律师公开征集投资者向宝安地产(原“深鸿基(000040,股吧)”,000040)提起索赔,凡在1994年9月至2010年11月4日期间买入、2010年11月4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均可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联系,参与索赔。

  宝安地产,公司全称是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原名“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证券简称是“深鸿基”,股票代码000040。2010年11月5日,宝安地产发布公告因公司涉嫌虚假陈述,深圳稽查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立案调查。历时两年调查,2012年12月31日,宝安地产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宝安地产因发布虚假代持股情况遭处罚

  2012年12月31日,宝安地产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表示经查明,深鸿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994年9月,当时简称为“深鸿基”的宝安地产与新鸿进、业丰工贸签订参股投资协议,鸿基公司向新鸿进转让其持有的“鄂武商A”法人股108万股、“昆百大A”法人股150 万股,向业丰工贸转让其持有的“皖能电力(000543,股吧)”法人股440万股。深鸿基用收到的“鄂武商A”、“昆百大A”、“皖能电力”法人股历年分红冲抵应收新鸿进及业丰工贸购股款。不足部分,由深鸿基使用自有资金经第三方过账划回鸿基公司,冲抵应收新鸿进及业丰工贸购股款。也就是说,深鸿基并没有真正把其拥有的上市公司法人股转让给新鸿进、业丰工贸,深鸿基通过虚构股票转让交易的形式将优质资产挂在新鸿进、业丰工贸两家公司名下。前述上市公司法人股,经历年分红送股及支付股改对价,至上市流通前,新鸿进、业丰工贸名下的“皖能电力”股票数量分别为60万股、440万股,新鸿进名下的“鄂武商A”和“昆百大A”股票数量分别为1,963,184股、111万股。前述股票,由时任鸿基公司证券部经理任国强经请示时任鸿基公司董事局主席兼总裁邱瑞亨同意,任国强私刻新鸿进、业丰工贸公章并伪造其委托鸿基公司出售股票的授权文件,于2007年4月至2009年3月全部卖出,加上“皖能电力”法人股60万元股息,合计8675.5万元。之后又将其中的大多数资金划至别的公司。2008年11月-2010年12月期间,上述资金连同利息合计9170.9万元被陆续转回深鸿基,用以冲抵有关单位对深鸿基的欠款,同时冲回以前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

  但深鸿基(宝安地产)对实际拥有新鸿进名下的“皖能电力”、“鄂武商A”和“昆百大A”股票以及业丰工贸名下的“皖能电力”股票权益一事一直予以隐瞒,在深鸿基(宝安地产)2007年3月19日澄清公告以及2006年-2009年年度报告中一直予以隐瞒。直到2011年3月19日,深鸿基公司发布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了对“代持股”的清查情况和资金收支情况,承认深鸿基代新鸿进持有的“皖能电力”、“鄂武商A”和“昆百大A”股票以及代业丰工贸持有的“皖能电力”股票,权益属于鸿基公司并以此做了账务调整。

  宝安地产的澄清公告及历年年报均未如实披露代持股问题,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针对宝安地产的违法行为,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决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另外,证监会还对14名负有责任的高管个人也分别处以30万元—3万元不等的罚款。

  投资者起诉条件和截止日期

  1994年9月,宝安地产与新鸿进、业丰工贸签订参股投资协议,因此1994年9月应为宝安地产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2010年11月5日,宝安地产发布公司遭到立案调查的公告,因此当天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因此宝安地产的股民索赔条件是:在1994年9月至2010年11月4日期间买入、2010年11月4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遭受损失的投资者。

  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博士指出:符合条件的股民应当在规定的诉讼时效以内及时加入诉讼程序,超过期限将不能胜诉获赔。根据相关规定,虚假陈述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2012年12月31日宝安地产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因此,投资者起诉宝安地产的诉讼时效从2012年12月31日开始,至2014年12月31日届满。

  投资者应当准备的材料

  1、买卖宝安地产(000040)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打印股票交易对账单注意事项:帐单原件上最好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买卖000040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

  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

  以上材料可通过邮寄、扫描 、QQ、邮箱等方式提供给律师。律师经核实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并计算具体损失金额,再告知投资者。

  附(一):宝安地产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69 153 1620

  邮箱:zangxiaoli@hotmail.com

  网站:中国股东维权网

  网址:www.gudonglawyer.org.cn

  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邮编:100124

  附(二):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邱瑞亨、任国强等15人)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12/201303/t20130321_2225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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