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2-8 16:30:42 点击数:
导读: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汉王科技”)于2011年12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汉王科技”)于2011年 12 月2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1380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决定对公司立案稽查。详细情况请见公司2011 年12 月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立案稽查的公告》。
   2013年 12 月 1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75 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现将《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汉王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汉王科技、刘迎建、张学军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中国证监会应汉王科技、刘迎建、 张学军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汉王科技未披露其与北京汉王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王信息”)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一、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存在关联关系
   汉王科技和汉王信息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员存在相互调动、任职、兼职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2008年 11 月 17 日,汉王科技总经理张学军签发文件,调任汉王信息
副总经理樊朝柏为汉王科技的部门市场总监。
   2009年 2 月 20 日,汉王科技董事长刘迎建和总经理张学军签发文件,
调任汉王信息总经理孟庆君为汉王科技的部门销售总监。
   2009年 3 月 31 日,张学军签发文件,调任北京汉王信息副总经理籍斌为汉王科技副总经理。
   2009年 3 月 31 日,张学军签发文件,调任汉王科技人力资源部员工朴成艳为汉王信息副总经理。
   2009年 8 月 31 日,刘迎建签发文件,任命陈亚为汉王科技董事长高级助理,此任命文件明确陈亚的汉王信息总经理任命继续有效 。
   2009年 12 月1 日,刘迎建签发文件,陈亚兼任汉王科技天津、上海、广州三地分公司总经理。
    根据陈亚等人在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的任职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自2009 年8 月至2012 年3 月中国证监会调查结束时,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构成关联关系。
   二、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存在关联交易
   2009 年,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的交易金额为6,754.67 万元;2010 年,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的交易金额为6,236.33 万元;2011 年上半年,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的交易金额为1,169.18 万元。
   汉王科技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0 年半年度报告》、《2010 年年度报告》、《2011 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其与汉王信息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汉王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对汉王科技的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刘迎建和张学军。
   以上违法事实,有汉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0年半年度报告》、《2010 年年度报告》、《2011 年半年度报告》 和相关文件、相关财务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汉王科技、刘迎建、张学军在中国证监会为其举行的听证会上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提出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不构成关联关系。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中国证监会认为,汉王科技、刘迎建、张学军的陈述和申辩,其提供的证据及相关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不构成关联关系。因此,中国证监会对于汉王科技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0年半年度报告》、< 2010 年年度报告》、《2011 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其与汉王信息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中国证监会对汉王科技、刘迎建、张学军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三、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责令汉王科技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汉王科技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给予刘迎建和张学军警告,并分别处以5 万元罚款。
     四、公司的说明
     1、公司及董事长刘迎建先生、原总经理张学军先生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公司内部治理及信息披露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汉王信息是公司的经销商,公司与其进行的交易是真实的、交易价格在合理范围内,是公允的。
     3、根据公司整体规划,公司已于2012 年4 月与汉王信息解除业务关系,并于2012年 6 月 30 日前,结清双方债权债务。(详见公司于2012年 7月 27 日发布的《2012 年半年度报告》)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关于公开致歉会的召开情况,请关注公司近期发布的公告。
  特此公告。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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