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硕信息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8-9 11:00:24 点击数:
导读: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硕信息”)于 2015 年 8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调查通 知书(编号:沪证专调查字 2015282 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上述信息本 公司已于 2015 年 8 月 17 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 2015-062)。2016 年 6 月 14 日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编号:处罚字[2016]53 号) 一、告知书主要内容 安硕信息涉嫌误导性陈述一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证监会依法拟对安硕 信息作出行政处罚。2014 年 4 月 30 日至 5 月 6 日间,安硕信息董事长高鸣、董 事会秘书曹丰与某证券机构分析师接触达成默契,决定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调 研、路演等多种形式持续、广泛、有针对性地宣传安硕信息开展互联网金融相关 信息。2014 年 4 月 30 日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间,公司在多次与投资者进行业务 交流的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存在与公司现实状况不符,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情形。 该涉案信息为公司对前景的描绘和设想,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未来可实现性极 小,具有较大误导性。具体为: (一)、安硕信息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不符合现实状况。 1、安硕信息业务收入均为传统软件等业务收入,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收入 极小。 2、安硕信息宣传的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商业运营能力有限。 (二)、安硕信息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缺乏未来实现的基础。 1、发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决策随意。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发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资金计划不充分。 3、发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可行性研究不足。 (三)、安硕信息宣传披露互联网相关业务信息具有片面性。 1、安硕信息选择性披露利好消息,规避不利信息。 2、混淆互联网金融业务和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概念。 证监会认为,安硕信息在披露涉及公司未来经营信息时,不完整、不准确, 不够谨慎、客观,将重大不确定性信息当作确定性信息对外披露,涉嫌违反了上 述规定,构成《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误导性陈述违法行为;高鸣、 曹丰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 法》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1、对安硕信息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60 万元。 2、对高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30 万元。 3、对曹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20 万元。 三、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证监会拟对安硕信息及相关人 员实施的行政处罚,安硕信息及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安硕信息及相 关责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证监会复核成立的,证监会将予以采纳。 如果安硕信息及相关责任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证监会将按照上 述事实、理由和依据做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安硕信息及相关责任人需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 执》传真至证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 为放弃上述权利。 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证监会相关拟处罚措施需要进行陈述及申辩,公司将 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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