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集团投资者索赔案终审胜诉,金额最高者一人判赔168万元

  发布时间:2018-09-14 09:22:41 点击数:
导读:股票投资者诉上市公司安泰集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臧小丽律师作为股民代理律师,刚刚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寄来的多份《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安泰集团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而早在2017年年底,臧小


 股票投资者诉上市公司安泰集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臧小丽律师作为股民代理律师,刚刚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寄来的多份《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安泰集团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而早在2017年年底,臧小丽律师就收到了不少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是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投资者的索赔诉求,法院也认为安泰集团违规事实发生在2015年期间股市跌幅较大,因此对投资者的索赔要求作出了一定比例的扣减。按照一审判决,其中获赔金额最多的一位股民领到的判决是安泰集团向该股民赔偿168.66万元!

目前,法院已经作出终审生效判决,已经获得法院终审判决支持赔偿的投资者范围均是: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5年5月4日期间买入安泰集团(股票代码600408),并且在2015年5月5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

已有232位安泰集团股票投资者参与索赔

安泰集团缘何遭遇众多股票投资者的索赔呢?2016年4月21日安泰集团公告收到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2号),山西监管局认定安泰集团因为被两家关联方公司占用巨额资金,且又没有合法披露。其中一家关联方公司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至2014年6月30日,占用安泰集团非经营性资金余额共计12.20亿元2014年9月30日,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占用安泰集团非经营性资金余额共计15.16亿元。因此证监会给予安泰集团顶格60万元行政处罚。

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认为:安泰集团信息披露严重违规,构成虚假陈述,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自2016年4月安泰集团公告收到处罚文书之后,陆续有投资者开始向安泰集团索要炒股亏损。结合安泰集团《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可知: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共收到232份应诉通知书。其中,截止2018年4月底,172名投资者的索赔金额达2709.4万元。在法院已经受理的232件案件中,有88件达成和解或者原告撤诉6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93案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剩余45案尚未判决。

臧小丽律师目前收到的二审胜诉判决书,绝大多数案件均是一审已胜诉,并且二审法院继续维持原判。也有个别案件,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原告诉求,二审又获改判赔偿投资者。

安泰集团投资者索赔案诉讼时效剩最后半年,未参与者加还可搭索赔末班车

依据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由以往的两年变成三年。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投资者参与索赔,从上市公司公布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因此,臧小丽律师认为,安泰集团投资者索赔案的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19年4月20日。目前,距离诉讼期届满之日,还剩大约半年时间,符合索赔条件的、未参与诉讼者还可以参加,以免错过索赔末班车。

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材料

  1、买卖安泰集团(*ST安泰,600408)股票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打印股票交易对账单注意事项:对帐单原件上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对账单打印日期要求:2014年8月起至2015年12月底。如在2014年8月前还有关于安泰集团的股票,则需从第一笔安泰集团股票买入时间开始打印。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公司开户确认单一份(对账单上已打出身份证号码的,可不提供开户确认单);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电子邮箱。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附:安泰集团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810949725(可加微信)、13651133135(微信已满)

网站:股东维权网

网址:www.gudonglawyer.org.cn

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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