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利国际投资者维权案二审开庭,索赔有效期仅剩最后一个月

  发布时间:2020-04-23 13:54:19 点击数:
导读:2020年4月22日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投资者刘先生与创业板上市公司宝利国际(3000135)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证券维权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介绍,这是首次进入到二审开庭程序的宝利国际

2020年4月22日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投资者刘先生与创业板上市公司宝利国际(300135)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证券维权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介绍,这是首次进入到二审开庭程序的宝利国际投资者维权案。

宝利国际投资者维权案,绝大多数案件,投资者在一审诉讼阶段已与公司达成了和解,或者选择接受一审判决。获得法院一审判决支持的宝利国际投资者范围是:在201574日至20151124日期间买入宝利国际(股票代码300135),并且在20151125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臧小丽律师介绍,对于符合以上范围的投资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额支持了投资者的索赔诉求,也就是说赔付金额并未打折,赔付比例100%

20193月下旬,投资者刘先生收到了南京中院送达的首份一审判决书。不过,这位领到首份胜诉判决书的刘先生对一审判决结果并不满意,已经提起了上诉。上诉原因是该投资者认为一审法院支持的赔付范围过窄,刘先生购买的绝大多数宝利国际股票,都是在20155月份买入的,也就是说在法院认定的赔付范围以外,因此刘先生选择了上诉。一审上诉之后时隔一年,终于迎来了此次二审开庭。

二审开庭争辩焦点:宝利国际虚假陈述实施日

宝利国际投资者索赔案,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分歧只有一点,就是宝利国际投资虚假陈述的实施日如何确定,这决定了可以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范围。

臧小丽律师认为,应当获赔的宝利国际投资者范围是:201541日至20151124日期间买入宝利国际,并且在20151125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而依据宝利国际的观点,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买入股票的起点是201574日。

因此,二审法院庭审的重点是宝利国际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是股民一方主张的20154月,还是宝利国际公司主张的201574日? 

201768日,宝利国际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查明,宝利国际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5个违法事实,包括:一、未如实披露俄罗斯宝利公司设立信息的变更情况;二、未如实披露与俄罗斯联邦远东发展部签订的《合作备忘录》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三、未如实披露与俄罗斯联邦公路署签订的《俄罗斯联邦公路署和宝利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合作备忘录》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自查更正公告》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情况;四、未如实披露与白俄罗斯国家石化公司及纳夫坦炼油公司签订的《意向备忘录》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五、未如实披露与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宝利国际认为证监会认定的五项违法事项中,最早的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为第一项,对应的实施日为201574日。而股民代理律师臧小丽律师认为,第一项所涉违法事实并非发生最早,第二项关于宝利国际与俄罗斯签署的《合作备忘录》的进展事项未及时披露更早。证监会《处罚决定书》认定,20154月,周德洪等人赴哈巴罗夫斯克与远东发展部会谈,有意参与远东发展部提出的边疆超前发展区新材料工业园的开发。宝利国际投资对该重大项目的进展事项只字未提,同样违反了信息披露义务。

因此,臧小丽律师20154月才是宝利国际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起点。鉴于证监会《处罚决定书》未明确说明,20154月的具体日期,臧小丽律师主张暂定为201541日,具体日期请求二审法院查明,可以周德洪2015赴哈巴罗夫斯克回国入境之日,为本案准确的实施日。

二审法院表示,后续会考虑要求宝利国际提供周德洪提供回国机票,以便查明事实。合议庭评议后如有需要,后续还有可能再次开庭。

在庭审结束前,投资者和宝利国际均表示可以考虑调解,但尚未有明确的和解方案。

宝利国际投资者索赔时效202067日截止

臧小丽律师介绍,投资者参与索赔诉讼,应当符合诉讼时效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则,股民索赔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证监会行政罚单公布之日起计算。

具体对宝利国际投资者来说,201768日,宝利国际发布公告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自201768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投资者参与索赔均可参与索赔。

现在,离索赔截止日期仅剩一个多月。律师建议,投资者如符合条件尽快准备资料,以免错过索赔末班车。


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基础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联系律师办理索赔手续时需要提供以下基础资料:

1、买卖宝利国际(300135)股票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对账单能打出身份证号码的,可不提供开户确认单);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电子邮箱。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附:宝利国际(300135)虚假陈述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8 1094 9725(可加微信)、1365 1133 135(微信已满)

邮箱:343733997@qq.com

网站:股东维权网

网址:www.gudonglawyer.org.cn

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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