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星股份违规遭顶格处罚,律师开始受理投资者索赔
2019年春节过后,证监会对违规上市公司下发的第一张罚单是澄星股份。2019年2月14日,澄星股份(600078)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中国证监会查明,澄星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澄星股份2011年、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为此,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澄星股份采取顶格60万元处罚,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兴,也是时任董事长,也被证监会处以顶格30万元罚单。
证券维权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表示:目前,监管部门对澄星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已经下发行政处罚文件,投资者起诉索赔的前置程序已经具备,符合索赔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主张索赔了。
臧小丽律师认为,有望获赔的澄星股份投资者范围是:在2012年3月29日至2015年12月22日期间买入澄星股份股票(600078),并且在2015年12月23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中国证监会【2019】9号处罚文件特别指出,澄星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发生时间长,非经营性资金点用金额较大,情节较为严重。具体而言,证监会查明澄星股份的违法事实主要包括:
一、澄星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11年至2014年,澄星股份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通过银行划款或银行票据方式占用澄星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以下简称关联方资金占用),通过银行划款方式向澄星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以下简称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其中,2011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89,800万元,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4,200万元;2012年度累计发生关联方资金占用186,700万元,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10,000万元;2013年度累计发生资金占用47,000万元,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57,000万元;2014年度年初及年末的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3,299.31万元,本年累计发生资金占用35,000万元。
二、澄星股份2011年、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主要包括:澄星股份2011年末应收票据虚增9,780万元,应付票据虚减20,000万元,其他应收款虚减29,780万元。2012年末应收票据虚增9,513.80万元,应付票据虚减20,000万元,其他应收款虚减20,000万元,预付账款虚减9,513.80万元。
臧小丽律师指出,对违规者起诉索赔,是投资者挽回自身亏损的合法途径。目前,澄星股份索赔的时机已经成熟,符合索赔条件者,可依法自愿参与索赔诉讼。
澄星股份投资者参与索赔应当准备的基础资料如下:
1、买卖澄星股份(600078)股票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打印对账单注意事项:对帐单原件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内容要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买卖澄星股份(600078)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对账单上能打出投资者身份证号码的投资者无需提供开户确认单);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及地址。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附:澄星股份(600078)虚假陈述案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810949725(可加微信)、13651133135(微信已满)
网站:股东维权网
网址:www.gudonglawyer.org.cn
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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