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集团股票索赔案:股民赢了

  发布时间:2018-08-15 16:04:18 点击数:
导读:股票投资者诉上市公司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臧小丽律师作为股民代理律师,近日陆续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多份《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投资者的索赔诉求,其中获赔金



      股票投资者诉上市公司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臧小丽律师作为股民代理律师,近日陆续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多份《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投资者的索赔诉求,其中获赔金额最多的一位股民领到的判决是法院要求安泰集团向该股民赔偿168.66万元!获得判决支持赔偿的投资者范围是: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5年5月4日期间买入安泰集团(股票代码600408),并且在2015年5月5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

      然而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并没有全额支持投资者的全部索赔诉求,认为2015年期间股市跌幅较大,因此对投资者的索赔要求作出了一定比例的扣减。对该判决结果,投资者和安泰集团均有可能会提起上诉。不过,臧小丽律师认为本案是系列案件,人数众多,二审法院大规模改判的可能性不大。


安泰集团股民维权一年半,迎来首批一审胜诉判决

      安泰集团缘何遭遇众多股票投资者的索赔呢?这要从2015 年5月开始说起。2015年5月5日,*ST安泰(600408)发布《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承认公司因为隐瞒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违反了相关规定,被山西监管局责令改正。随后2015年5月21日,*ST安泰又宣布因为涉嫌信息披露违规遭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立案调查。一系列的负面消息使得*st安泰停牌近五个月。2015年9月14日,安泰集团开始复牌,但复牌后股价暴跌十多个跌停板,众多投资者损失惨重。

      2016年4月21日,安泰集团公告收到山西监管局的调查和处理结果,即《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2号),山西监管局认定安泰集团因为被关联方占用巨额资金,且又没有合法披露这一行为受到证券监管部门顶格行政处罚。山西证监局《处罚决定书》显示,至2014年6月30日,安泰集团被关联方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12.20亿元;被关联方山西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25.64万元。至2014年9月30日,安泰集团公司被关联方新泰钢铁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15.16亿元;被关联方安泰房地产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25.64万元。而安泰集团发布的2014年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中,均未能及时、准确的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料占用行为。

      证券维权律师认为:安泰集团信息披露严重违规,构成虚假陈述,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自2016年4月安泰集团公告收到处罚文书之后,陆续有投资者开始向安泰集团索要炒股亏损。安泰集团《2017年半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8月31日,安泰集团共计收到121份应诉通知书,121位股票投资者要求赔偿的金额是1490.8万元。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指出,截止到目前,参与索赔的投资者的数量和总索赔金额远不止安泰集团2017年8月底披露的规模。现在有多名投资者已经领到了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在先期胜诉的示范性指引下,预计后续参与索赔的投资者人数还会更多。安泰集团投资者参与索赔应该具备的条件是:在2014.8.22-2015.5.4期间买入安泰集团,并且在2015.5.5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该股票。

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材料

      1、买卖安泰集团(*ST安泰,600408)股票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打印股票交易对账单注意事项:对帐单原件上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对账单打印日期要求:2014年2月28日至2015年12月底。如在2014年2月前还有关于安泰集团的股票,则需从第一笔安泰集团股票买入时间开始打印。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公司开户确认单一份;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电子邮箱。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附:安泰集团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69 153 1620(可加微信)

邮箱:343733997@qq.com

网站:股东维权网

网址:www.gudonglawyer.org.cn

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邮编:10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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